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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一) 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院臺教字第○九三○一三四六一○號函
      。
 (二)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實施計
      畫。


二、目的
    本部為改善偏遠地區英語師資不足問題,期透過中外師協同教學、觀
    摩及交流課程、教材、教法、辦理教師座談或研習及帶領營隊等方式
    ,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通能力,並促進外國人士對我國
    文化之認識與相互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期程
    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補助對象
    自行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各縣 (市) 政府。


五、補助方式
 (一) 縣 (市) 政府每引進一名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補助行政業務費 (含
      招募費、機票費、仲介費、培訓費、國內交通費、雜支費等相關費
      用) 。
 (二) 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該縣 (市
      ) 基本財政需求計算,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新臺幣九十九萬六
      千八百四十元 (含薪資、勞健保補助、住宿津貼、超支鐘點費等相
      關費用) 。金門、連江縣政府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編列於本部。


六、審查原則
    依各縣 (市) 政府確實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人數核實補助,補助人數
    以不超過本部規劃當年度核配各縣 (市) 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
    為準。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
      送本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二)各縣(市)政府所擬實施計畫送本部後,由本部依審查原則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如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應依各級地方政府
      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二)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方式辦理,如有結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經費之核銷,各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 各縣 (市) 政府對於辦理本案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 本部為瞭解各縣 (市) 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三) 辦理期間,各縣 (市)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二)第七點第二款之實施計畫,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
      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
(三)引進方式依本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實施計畫之規定
      ,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資格比照本部規範,其薪資待遇不得超過本
      部規定之前提,進行招募。


十一、補充事項
      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本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
      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者,準
      用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機票款、必要補助之
      保險費、房租費等,得由本要點第五點之一之行政業務費支應;因
      商借教師出國所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費用等,得由本要點第五點
      之二之人事費支應。但行政業務費及人事費,不得超出本部核配予
      各縣(市)政府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