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行政院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教字第一○○○四四七三三號函。
(二)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英語師
資不足問題,期透過中外師協同教學、觀摩及交流課程、教材、教法、辦
理教師座談或研習及帶領營隊等方式,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
通能力,並促進外國人士對我國文化之認識與相互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期程: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補助對象: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縣市政府)。
五、補助方式:
(一)縣市政府每引進一名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補助行政業務費(含招募費
、機票費、仲介費、培訓費、國內交通費、雜支費等相關費用)。
(二)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縣市政府
基本財政需求計算,一百零一年度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新臺幣九
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元,一百零二年度起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新
臺幣一零二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含薪資、勞健保補助、住宿津貼、
超支鐘點費等相關費用)。
(三)縣市政府申請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本署核定通過且擬聘任
兼任行政人員者,補助一名兼任行政助理薪資,其薪資待遇依本署相
關規定編列。
(四)經本署同意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者,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助:
1、應聘大學英語系(所)學者專家一名擔任計畫主持人,本署補助
計畫主持人費每年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2、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包括本署協助引進及縣市政府自行引進
)六人以上者,得另聘諮詢委員一人,本署依其實際參與中心運
作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訪視費等情形,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三萬
元為上限。
3、補助業務費及雜支(包括外聘講座鐘點、出席、審查與訪視費、
教材與教具費、膳宿費、印刷費,及國內旅費、短程車資或運費
等),每年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六、審查原則:
(一)依各縣市政府確實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人數核實補助,補助人數以不
超過本署規劃當年度核配各縣市政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為準。
(二)各縣市政府得另擬具計畫向本署申請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經費之補
助,本署依其提報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決定是否予以補
助,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
畫及經費需求,並應依本署所定期程,將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畫
報本署審查。
(二)各縣市政府所擬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署後,由本署依審查原則進
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及內容項目執行。
(三)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書及經
費收支結算表辦理經費核結相關事宜。
九、成效考核:
(一)各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本署為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三)辦理期間,各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二)第七點之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畫及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畫,
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商可行方案。
(三)引進方式依教育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
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資格比照教育部之規定,其薪資待遇不得超
過教育部規定之標準為前提,進行招募。
十一、補充事項: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商借
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者,準用本要點
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機票款、必要補助之保險費、房租費
等,得由第五點第一款所定行政業務費支應;因商借教師出國所需聘任代
理代課教師之費用等,得由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人事費支應。但行政業務費
及人事費,不得超出本署核配予各縣市政府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