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0940004932B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0940167119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 3
次會議通過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0950191302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8、10 點條文;增訂第 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0960195350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1000204251C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縣市政
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要點)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1010129843C
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教育部臺國(四)字第 1010213399B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原名稱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
師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