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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軍訓教官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
    開之要求,特設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應占
    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並由相關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擔任召集人,
    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組成
     ,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委員人
     數,不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軍訓人評會設置規定如下:
  〈一〉本部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二十三人,由當然委員十人及票選委
     員十三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 軍訓處處長(兼召集人)。
          (2) 法規會、人事處、政風處各推薦指派專門委員以上一人
        ,計三人。
          (3) 軍訓處:科長以上人員二人。
          (4) 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
        主任,計三人。
          (5) 軍訓處處長指定專科以上學校軍訓室主任一人。
        2.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 專科以上學校五人:由專科以上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
        產生,其中中校階以下至少三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四分之一。各校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票選
        委員互選之選舉作業規定,由本部定之。
          (2) 本部中部辦公室四人:由中部辦公室轄屬高中職校票選
        之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少校階以下至少一人、任一
        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二人: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轄屬高中
        職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軍訓主管至多一人。
          (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二人: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轄屬高中
        職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軍訓主管至多一人。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軍訓人評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當然委員七人
     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規定組成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1.當然委員七人:第六科科長(兼召集人)、第六科督學一人
      、縣市軍訓督導五人,由中部辦公室主任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十人:各縣(市)票選軍訓主管及非主管教官各一
      人薦報中部辦公室,由中部辦公室主任遴派軍訓主管五人、
      非主管教官五人擔任。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本部備查。
  〈四〉各縣(市)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
     。
  〈五〉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
     ,報請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二人之學校得不設置,由
     軍訓室相關會議行之。

四、職掌:

  (一) 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二) 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三) 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四) 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五) 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本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七項規定應召集之評
     議會議,得併入本部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五、委員選舉及任期: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三〉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
     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會議
  〈一〉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二〉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當然
     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
     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迴避委員不列入
     出席人數計算。
  〈四〉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出席。


七、評審規定:
  〈一〉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外,均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
     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本會
     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本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八、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不得兼任軍訓人員申訴評議
     委員會委員。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
     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三〉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九、現有軍訓人評會之組織與本要點不符合者,應於本要點分行實施後一
    年內調整之,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