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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中小學教師素質提升方案。

二、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強化教師專業知能,以提升整體教學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 補助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 師資培育之大學。

四、 補助辦理事項: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 編列教師進修研習活動年度預算事項。

2、 規劃並積極推動教師進修各類研習活動。

3、 提供教師進修資訊等相關諮詢服務。

4、 參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相關運作及應配合辦理事項。

5、 建置網路學習功能,以利教師自我學習及偏遠教師進修。

6、 配合本部推動教師專業發展相關政策之執行。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 受補助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無償公布掛載、設置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以擴充豐富網站內教師進修資源。

2、 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建立合作關係,協助推動教師在職進修網路學習功能。

3、 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五、 補助原則:

() 補助方式: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 基本補助項目:以補助教師研習中心推動教師在職進修活動所需之軟硬體設備為原則,其項目如下:

() 教學設備汰換更新。

() 電腦軟硬體設備及網路設施。

() 教學圖書(包括有聲圖書)、教學媒體之充實。

() 視聽設備。

() 空間改善。

() 其他亟需之行政設備。

2、 補助基準:採競爭性方式辦理,依下列指標審查縣市所提計畫並視本部預算額度擇優補助:

() 縣市教師人數。

() 縣市自編預算數。

() 縣市提報之計畫內容及需求項目之迫切性、發展性及合宜性。

() 上一年度補助經費執行情形。

() 教師專業發展等相關政策執行情形。

3、 競爭性需求補助:為鼓勵縣市積極辦理教師進修及配合本部相關政策,符合下列資格,得列入優先補助對象:

() 前一年該縣市教師平均進修時數為全國前五名。

() 該縣市教師進修時數滿十八小時之比例。

() 配合本部相關政策:例如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及提供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等。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 補助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各申請案依所評定之等級作為補助優先順序及核定補助額度參考。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函知補助額度。

2、 補助項目:業務費及雜支,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 申請作業: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 縣市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本要點提出工作計畫(如附件一)、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所屬教師研習中心該年度擬辦理教師進修活動一覽表及現有空間地點及擬採購設備放置地點之配置平面圖,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縣市申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項目時,應同時提報逐年申請之採購項目,如需更新設備,應提報汰舊設備之使用年限及購置年份。

3、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地點如有異動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說明異動原因及座落地點並將往年本部已補助之設備項目列財產清冊移交。縣市轄區內設立二個以上教師研習中心者,應於提出工作計畫時說明各中心之座落地點。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 以校為單位彙整後統一於一月或七月當月份內檢具各申請案申請書(如附件三)及創用CC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一式三份,向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案規劃採計之教師研習時數以小時為單位,並不得少於三小時。

3、 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或數位教材等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應製作成符合SCORM 1.2標準(Sharable Content Object Reference Model)共享元件參照模式檔案,並連同申請書上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

() 所提申請不符規定,其可補正者,應於通知補正之次日起七日內補正;不可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 審查方式: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由本部統一辦理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及需求項目之優先順序。

() 師資培育之大學: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站聘請二位至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查;其需進一步討論之申請案,提交學者專家進行複審。

() 本部辦理審查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及實地訪視。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入地方年度預算辦理。

2、 應於核定補助額度及項目內,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採購,並檢附招標、採購契約文件、採購明細表、採購項目配置平面圖及等額領據報本部請款。

3、 縣市應於經費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驗收紀錄影本及收支結算表各一份等相關資料報本部結案;其原始憑證應予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 師資培育之大學:本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應檢送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一份,報本部結案,相關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俾備審計單位查核。

()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 補助成效考核: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

1、 縣市應依規定期限執行完畢,並於規定期限內檢送成果報告(包括年度教師研習辦理場次、參加對象、人數等量化數據、驗收紀錄影本及黏貼本部專案補助標籤之採購設備照片)。

2、 本部補助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之設備,縣市應列財產清冊,妥善管理。

3、 縣市應周密進行各項前置規劃作業後,提出工作計畫向本部申請;其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項目及數量辦理,避免中途調整變更,致影響計畫執行成效。縣市執行績效列入下年度核發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4、 縣市應確實將辦理各類教師進修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 受補助單位應將使用情形、人數及學員意見回饋等彙編為成果報告。成果報告及相關配合事項作為本部往後年度經費補助之考核依據。

2、 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並不予補助。

() 工作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作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實地參與進行瞭解或評鑑。

() 經本部考核優良之單位,得頒發獎狀或函請其主管機關獎勵相關人員。

十、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縣市提報之「教師研習中心所需設備經費申請表」,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核章。

() 縣市所屬教師研習中心採購之設備,應自行編列維修經費。

() 受補助所產生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講義、教材或軟體等,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或單位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並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之用。

() 師資培育之大學:

1、 提出申請之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製作及使用,應符合相關著作權法或創用CC授權條款之規定。

2、 遠距教學、數位教材或教師在職進修相關資源為授予學分者,應另依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向不同單位申請補助;已公開於其他網站者,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