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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改進方案,
    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認同、生活適應及學習適應能力。
(二)提供外籍及大配偶親職教育課程,強化其教養子女能力。
(三)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多元化資源,共創豐富之國際文化。
(四)讓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
      ,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同時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
(一)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二)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三)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
(四)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
(五)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
(六)實施華語補救課程。
(七)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
(八)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
(九)辦理母語傳承課程。


五、辦理方式:
  學校得依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其父(母)國籍及文化之不同,選擇申
    請下列不同方案:
(一)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1.諮詢服務:學校得與民間團體合作,由民間團體提供外籍及大陸
        配偶及其子女諮詢輔導,或到家庭輔導訪問。
      2.小團體活動:透過小團體活動方式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
        認同並能敬親尊長,輔導其在學校之生活適應與學習適應,接納
        、關懷及尊重不同族群。
(二)辦理親職教育研習:聘請專家學者,系統性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認
      識自己與了解子女之發展,增進為人父母之知識及技巧,改善親子
      關係。必要時得提供參加親職教育之外籍配偶臨時托育服務。
(三)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以尊重及接納他國文化特色,建構豐
      富多元文化社會,辦理各國文化特色活動。
(四)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全國分北、中、南三區辦理,由各縣市政府
      輪流主辦,以縣市政府人員、學校教師與外籍及大陸配偶(包括團
      體)共同參與,研討最適合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之教育方式。
(五)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培養多元文化教育種子教師,由縣市建置
      多元文化教育專長教師資料庫,作為講師參考名單,並結合多元文
      化教育之學者專家與教師共同研發多元文化教材。
(六)實施華語補救課程: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
      學,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
      語補救課程,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
      翻譯,協助其語言學習。學校亦得就近引進家長通譯志工,補助通
      譯志工費用,共同協助該類學生學習。
(七)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藉由運用教材、
      手冊、報章雜誌、器具及服飾等,使學生了解多元文化,縣市並得
      建置多元文化教材教具流通網站,提供教師借用與諮詢。
(八)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由縣市政府辦理,提供優
      良教案甄選獎金以鼓勵教師研發多元文化教育教案。並將優良教案
      上傳網站提供下載,精進教師多元文化教學能力。
(九)辦理母語傳承課程:藉由開辦外籍配偶母語之傳承課程,讓外籍配
      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語言
      資產,同時可增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六、補助基準:
(一)實施諮詢輔導方案: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至六十人之學
            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六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一百二十一人以上之學
            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元。

(二)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至六十人之學
            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六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
            之學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一百二十一人以上之學
            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元。

(三)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縣市計畫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縣市外籍配偶及大陸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四)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主辦縣市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縣市計畫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
            萬元,以縣市外籍配偶及大陸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六)實施華語補救課程:每班寒假至多二十節、暑假至多八十節、第一
            學期及第二學期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
            在總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相關
            費用規定如下:

      1.鐘點費: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前:
        國小每節新台幣二百六十元;國中每節新台幣三百六十元。
     (2)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
        國小每節新台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2.通譯志工費每節課新台幣一百一十元。
      3.教材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教材費新台幣四十元。
      4.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並不得重複投保。
      5.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6.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七)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縣市計畫經費新
            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縣市外籍配偶及大陸子女人數占
            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八)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辦理縣市計畫經費最高新
            臺幣五十萬元。

(九)辦理母語傳承課程:每班寒假至多四節、暑假至多八節、第一學期
            及第二學期至多各十八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量
            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相關費用規
            定如下:

      1.鐘點費: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前:
        國小每節新台幣二百六十元;國中每節新台幣三百六十元。
     (2)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
        國小每節新台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台幣四百五十元。
      2.教材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教材費新台幣四十元。
      3.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並不得重複投保。
      4.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5.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6.交通費:依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

(十)本補助對縣市政府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九條規定辦理,縣市政府並應編足分攤款。

(十一)本部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
                酌予調整本補助經費。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申請作業:
      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以上之學校,均得視學校需求,於
      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檢附計畫申請書及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報由縣
      市政府初審。
(二)縣市政府初審:
      1.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完成轄內國民中、小學計畫
        之初審,並依各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內容予以
        審查。
      2.彙整及申請補助:縣市政府應依初審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
        整為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計畫書及
        本部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函報本部申請補助。
(三)本部複審:
      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書,必要時得由縣
      市政府派員說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計畫經費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撥款作
      業。
(二)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計畫補助項目由各該學校規劃執行。
(四)縣市政府應辦理本計畫應列管考核。
(五)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製據報本部請撥補助款。
(六)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檢附本部計畫核定文件、收
      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縣市政府應將學校執行本案之績效,列為視導重點,協助及評估學
      校執行效益。
(二)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得予獎勵。
(三)本部得視需要至縣市政府訪視,了解縣市執行計畫情形。


十、其他:
  學校於申請計畫時,得與其他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不足之學校,
    以跨校聯合辦理方式申請。各縣市辦理多元文化活動,得邀集家長、
    社區、師生共同參與,以培養欣賞多元文化之國際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