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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友善教保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友善教保服務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結合公部門與民間力量共同辦理友善教保服務計畫
,提供易於負擔且品質優良之教保服務,以減輕家庭育兒支
出、滿足家長對教保服務之需求、維持專業人員薪資水平,
並確保幼兒教育及照顧之品質。

三、 補助對象:

() 參與本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轄內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學校)。

() 參與本計畫之幼稚園或托兒所。

() 就讀非營利幼兒園之幼兒。

四、 補助基準及原則:

() 建築物裝修及購置教學設備經費:補助機關學校改善現
有空間,以符合幼稚園及托兒所基本設施設備基準,並符
合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規定;其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1、 公立實驗幼兒園:

() 建築物裝修及設備採購:每園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
萬元,第二班起,每增設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 教保設備經費:每園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 非營利幼兒園:

() 建築物裝修及設備採購:每園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百萬元為原則,第二班起,每增設一班以補助新臺
    幣七十五萬元為原則。

() 教保設備經費:每園二班以下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每增設一班以另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所
    購置之教保設備為機關學校所有,教保團隊應於契
    約中止時向其辦理點交。

() 薪資差額:補助公立實驗幼兒園進用教保人員之薪資差
額;其教保人員之薪資依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之
基準辦理。

() 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簽證會計師經費:每園每年
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學費差額補助:部分補助就讀非營利幼兒園幼兒繳交費
用與經營單位成本間之差額。

() 輔導經費:依本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辦理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 經費來源: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申請方式:

1、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部審查。

2、 本部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掣據撥款。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
理。

() 本部補助經費採二次撥付方式辦理,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一年分四次撥款,並應於撥款前召開政策推動及教保
服務督導小組會議審核各園營運情形。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
(下載網址:
http://www.edu.tw/,法令規章點選會計處
)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七、 補助成效考核: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
計畫,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 本部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況
,必要時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相關資
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果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
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果欠佳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之額度。

八、 注意事項:

() 本要點補助辦理之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應運用機關學
校閒置空
間增設園所,不得由現有公立幼稚園或托兒所
轉型參與。

() 本要點所稱非營利幼兒園,指園所之經營不以獲利為目
的,相關
收費並以基本營運成本為估算基準者。

() 參與本計畫之私立非營利幼兒園,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採契約外包方式經營,由公部門提供土地、建物、設備
及設施,民間專業教保團隊提供教保服務。

() 參與本計畫之幼兒園繳交之權利金,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配置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用於幼兒園之設施設備改善
、維護及修繕。

 

() 各政府部門提供作為辦理本計畫幼兒園之場址,非因本
部同意終止辦理者,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其自行改作其他
用途者,應返還本部歷年補助於該園址設施設備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