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落實照顧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協助大陸地
區臺商子弟學校 (以下簡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健全發展,提供學生
與臺灣地區教育接軌之良好就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以經本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師生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一) 本部補助經費範圍如下: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 (以購自臺灣地
區者為優先,所需之運輸費用得列入補助範圍)
2.配合教育政策推動之專案計畫。
3.與臺灣地區學校教育合作交流。
4.教師研習及專業素質提升。
5.學生返臺研習及接受補充教育。
6.學生學費。
7.學生團體保險。
8.學生獎助學金。 (要點另訂)
(二)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各項補助,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計畫性
質、需求之優先性、學校規模及活動規模等決定補助金額,並以部
分補助為原則。
(三) 為鼓勵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所舉辦之研習活動
,由本部每年提供各校臺籍合格教師適當名額,以補助該等人員返
臺之交通費及代課人事費。
(四) 學生學費之補助金額如下:
1.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2.幼稚園部分比照國內發放幼兒教育券實施方案每人每學年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
(五) 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法規
定,由本部按學生人數補助保險費用。每人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臺灣
地區學生之上限。
(六) 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1.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他用。
違反者本部將予追繳。
2.本部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購年度
」及「教育部補助」字樣,受補助增置之財產並列入學校財產帳
,以備查核。
3.本部補助經費所辦理之個別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
4.本部對學生學費及團體保險所提供之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
註明或書面告知學生及家長。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申請補助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會計年
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四個月止。
2.申請補助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舉辦之研習:會計年度開始至該
會計年度終了前六個月止。
3.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
月止。
4.其他補助事項: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止。但
屬專案活動計畫,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出。
(二) 申請文件:
1.申請補助學生學費:檢具學生人數統計。
2.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檢具學生名冊 (含人數統計) 及團體保
險合約影本。
3.其他補助事項:檢具計畫申請書及經費預算表 (含用途說明) ,
並註明申請補助金額,有無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等。
(三) 審查期限:本部於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後,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畢
,並將審查結果函知學校。
(四) 審查方式:由本部大陸小組依據本規定並視計畫性質會同相關單位
進行審查,涉及專業部分並得委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再依行政程
序核定。
(五) 審查原則:
1.申請補助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所聘校長、教師及課程教材之使
用,須符合我政府政策及法令。
2.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之補助,能配合學
校學生人數規模及校務發展計畫,覈實規劃。
3.所提計畫應對銜接臺灣地區教育,促進學校教學發展有積極助益
者。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檢送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並採就地審計方
式,於事畢二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獲二個以上
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餘款應按補
助比例繳回,補助學生團體保險者可免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
(二) 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得合併辦理。
(三) 本部補助款應設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稽核,
其格式及登錄內容另定之。
六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應按規定及期限提報成果報告及結費結算表,未按規定
提報者,將作為下年度刪減補助經費之參據。
(二) 為瞭解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訪問受補助學
校實地瞭解活動辦理情形,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其指標如
下:
1 充實改善學校教學設備,提升教學品質具有成效。
2 增進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激勵教師士氣具有成效。
3 協助學校發揮辦學特色,銜接臺灣地區教育具有成效。
4 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會計及財產簿籍登錄完善,收支記載詳實。
5 學校會計財務制度健全,補助經費管理及運用得宜。
七 臺灣地區學校、教育機構或民間團體受託辦理大陸地區臺商子弟或臺
商學校教師返臺研習者,其補助事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