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照顧臺商子女教育政策,協助大陸地區
臺商學校健全發展,提供學生與臺灣地區教育接軌之良好就學環境,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師生。
三、補助原則:
(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申請各項補助,由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計畫性質、需求
之優先性、學校規模及活動規模等決定補助金額,並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為鼓勵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所舉辦之研習活動,由本部
每年提供各校臺籍合格教師適當名額,以補助該等人員返臺之交通費及代課
人事費。
(三)學生學費之補助金額如下:
1、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幼兒園:五足歲幼兒每人每學年補助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準用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按學生人數補助
保險費用。每人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學生之上限。
(五)受補助者應配合事項:
1、各校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及特色發展計畫均應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
後,報本部核定。但各校可視實際發展需求逐年滾動修正;修正後計畫亦
應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2、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未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
部將予追繳。
3、本部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在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採購年度」及「教
育部補助」字樣,受補助增置之財產並列入學校財產帳,以備查核。
4、本部補助經費所辦理之個別採購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
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
5、本部對學生學費及團體保險所提供之補助,應於註冊繳費通知單註明或書
面告知學生及家長。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 本部補助經費範圍以政策引導之特定補助為限,包括以下三種計畫:
1、因應學校生源與外部環境變化推動之課程及教學特色之發展計畫。
2、本部專案核定之計畫。
3、與臺灣地區學校教育進行之合作交流計畫。
(二) 補助項目: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以購自臺灣地區者為優先
,所需之運輸費用得列入補助範圍)。
2、教師研習及專業素質提升。
3、學生學費。
4、學生返臺研習及接受補充教育。
5、學生團體保險。
6、本部專案核定之工程款。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申請補助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會計年度開始至
該會計年度終了前四個月止。
2、申請補助教師返臺參加教育機構舉辦之研習: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
終了前六個月止。
3、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止。
4、其他補助事項:會計年度開始至該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止。但屬專案活
動計畫,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提出。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補助學生學費:檢具學生人數統計。
2、申請補助學生團體保險:檢具學生名冊(包括人數統計)及團體保險合約
影本。
3、其他補助事項:檢具計畫申請書及經費預算表(包括用途說明),並註明
申請補助金額,有無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等。
(三)審查期限:本部於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後,於二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
查結果函知學校。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規定,並視計畫性質會同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涉及專業部分並得委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再依行政程序核定。
(五)審查原則:
1、申請補助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所聘校長、教師及課程教材之使用,應符
合我政府政策及法令。
2、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及教學相關設備之補助,能配合學校學生人
數規模及校務發展計畫,覈實規劃。
3、所提計畫應對銜接臺灣地區教育,促進學校教學發展有積極助益。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者,應檢送領據報本部辦理撥款。並採就地審計方式,於事
畢二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獲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
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補助學生團體
保險者可免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二)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得合併辦理。
(三)本部補助款應設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稽核,其格式及
登錄內容另定之。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應按規定及期限提報成果報告及經費結算表,未按規定提報者,
將作為下年度刪減補助經費之參據。
(二)為了解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訪問受補助學校實地了
解活動辦理情形,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其指標如下:
1、充實改善學校教學設備,提升教學品質具有成效。
2、增進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激勵教師士氣具有成效。
3、協助學校發揮辦學特色,銜接臺灣地區教育具有成效。
4、補助經費專款專用,會計及財產簿籍登錄完善,收支記載詳實。
5、學校會計財務制度健全,補助經費管理及運用得宜。
八、臺灣地區學校、教育機構或民間團體受託辦理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師生返臺研習
者,其補助事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