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 教育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用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其學生學位之取得,畢業總學分二 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採用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者。 三、招生名額 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採納入學校招生總量或外加之方 式辦理: 〈一〉採納入方式辦理者,由申請學校在總量內名額自行調整,報本部審 查。 〈二〉採外加方式辦理者,每學年核定開班總量為十三班,由本部依專班 審查成績、課程認證通過成績及通過認證學分數占畢業學分之百分 比等條件擇優審查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形增減之。 〈三〉屬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 者,其名額併入該校當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之上 限,開班數不列入前款所定開班總量計算。 四、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得 不受本要點所定招生方式、招生對象、入學考試方式、申請方式、審 查方式及課程認證要求規定之限制,專案報本部審查辦理。申請學校 應具數位學習在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所申請專班應符合數位學 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查指標之規範,試辦期間為三年。 五、課程認證要求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採納入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 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採外加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 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六、申請資格 〈一〉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各 校),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已開設符合相關領域研究所者;各校 辦理遠距教學採跨國合作者,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符合本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二〉開設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資格外, 並以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限。 七、開班、課程及師資之條件 〈一〉專班之開設申請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二〉專班規劃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為業經本部備查且符合第五點規定 。 〈三〉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 〈四〉辦理數位學習在職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標準。 〈五〉通過申請之專班有關課程、師資等有下列各目之一異動者,應說明 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認證之課程,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應重新認證。 2.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教學 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八、修業期限 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未完成學 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各校規定酌予延長。 九、招生方式 〈一〉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自行開班。 〈二〉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其考試科目、方式得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工作經驗及工 作成就得列入評分項目。 〈三〉本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 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十、招生對象 〈一〉於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 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 〈二〉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招生對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其招收資格條件依下列 規定辦理;同分時並依下列順序錄取: 1.現任之校長、園長或專任教師,並具備一年以上之教學年資者。 2.現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並具二年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者 。 3.具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者,其報考應具之工作經驗年資, 由各校自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辦法及簡 章中。 十一、入學考試方式 考試項目應依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除筆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 實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 ;口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驗、專業表現、學習 知能或相關特殊表現等。 十二、在學學業評量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不定期平常考試、期中及 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等方式,評量學生成績。 十三、學位授予 本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應 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四、學分抵免 學生曾修習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之數位學習課程者,如本班開設有 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 免。 十五、學雜費之收取 本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雜費 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台使用費,各 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訂收費基準。 十六、申請方式 各校應依本部每年度公告之受理申請時程,檢具計畫書等相關申請 文件,報本部審查。 前項申請文件格式、繳交方式及作業時程,另公告於相關申請須知 及本部認證網站。 十七、審查方式 下列資格審查、專班初審、課程認證審查、專班複審及數位學習認 證會確認等五個階段辦理。專班審查程序如附圖一;數位學習課程 認證審查程序如附圖二: 〈一〉資格審查 由本部檢視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申請資格,並核對必備資 料文件是否齊全。 〈二〉專班初審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專班審查委員, 進行審查。 〈三〉課程認證審查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四〉專班複審 由本部召開專班審查小組會議,以專班初審及課程認證審查結果, 作成審查結果建議。 〈五〉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 專班審查結果提交本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討論,確認後公告,並函復 申請學校本部審查結果。 前項相關審查基準另公告之,並併同細部規定於教育部數位學習碩 士在職專班審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載明。 十八、招生有效期限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專班與課程,得於下列有效期限內,依核定開班 年期設班招生: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採納入方式辦理者,有效期限為五年。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採外加方式辦理者,有效期限為三年。 學校未能依核定開班年期設班招生者,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 期招生。 十九、本部得委請學者專家評量開班學校辦理成效,並作為將來核定開班 之審核依據。 二十、專科學校實施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