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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勞務採購派遣人員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計畫性、階段性及非核心性業務之人
    力外包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務採購派遣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指人力外
    包廠商得標派在本部服務之人員,包括一般派遣人員、支援性派遣人
    員、派遣工讀生。


三、派遣人員進用方式及聘期如下:
(一)自 97 年度起本部一般派遣人員應具備學士學位以上學歷。
(二)由各單位專案簽奉核准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相關用人經費均
      以業務費列支。
(三)聘期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進用者,聘期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派遣人員之薪資事項如下:
(一)薪資基準:由各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比照行政
      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附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並依本部 97 年 3  月 17 日台人(一)字第 0970023465 號函
      規定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如附表)。
(二)支薪方式:由人力外包廠商於次月五日前支付,再由人力外包廠商
      檢具發票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併同履約情形簽會本
      部總務司、會計處,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五、派遣人員各項假別,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前於本部任職
    之年資得合併計給。


六、派遣人員之保險事項如下: 
(一)勞保: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第一類規定辦理
      。


七、派遣人員之福利事項如下:
(一)差旅費:一般派遣人員(不含支援性派遣人員及派遣工讀生)比照
      本部編制內約聘僱人員。
(二)年終工作獎金:當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實際在職月數核實支
      給;其受聘前當年在本部服務(無間斷)之年資,得在不重領、不
      兼領原則下合併支給。


八、派遣人員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對於機密文件,無論是否主管事
    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九、各用人單位對派遣人員之工作績效應予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續僱。


十、派遣人員於契約期限屆滿,除經續僱者外,即與本部終止契約關係,
    離職前應辦妥離職交代。


十一、派遣人員之工作內容及權利義務應於勞務採購契約中明訂,本注意
      事項規範事項並應於契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