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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勞務採購派遣人員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一)字第1070046264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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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計畫性、階段性及非核心性業務
  之人力外包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務採購派遣人員(以下簡稱派遣人員),指人
  力外包廠商得標派在本部服務之人員,包括一般派遣人員、支援
  性派遣人員、派遣工讀生。但第十點至第十四點所定派遣人員,
  不包括派遣工讀生。

三、派遣人員進用方式及聘期如下:
  (一)自九十七年度起本部一般派遣人員應具備學士學位以上學
     歷。
  (二)由各單位專案簽奉核准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相關用
     人經費均以業務費列支。

  (三)聘期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中進用
     者,聘期至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派遣人員之薪資事項如下:
  (一)薪資基準:由各單位衡量工作所需知能條件及職責程度,
                    比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附表「聘用
     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附表「約僱人員比照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如附表一)。

  (二)支薪方式:由人力外包廠商於次月五日前支付,再由人力
     外包廠商檢具發票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送用人單位,併
     同履約情形簽會本部秘書處、會計處,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

五、派遣人員工時及請假事項如下:

()派遣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為配合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實施調移週休二日,其上班時間應
配合本部之上班時間,每日工作以八小時為原則。

()派遣人員各項假別,均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紀念
日、節日及例假,配合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辦理,但五
月一日勞動節,由各單位主管考量人力狀況調配准假,因業
務考量無法於當日放假或當日遇週六、日者,得於一年內補
休,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派遣人員連續於本部任職之年資得合併計給特別休假。

()派遣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應請休假、加班補休或事假
,不得請公假應考試。

()請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派遣人員依其特別休假日數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
日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並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派遣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依下列方式及勞動
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1、於年度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復職者,當年度之休假得於
復職後繼續實施。

2、於次年度繼續服務於本部者,其於本部任職年資之計算,
應扣除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六、派遣人員之保險事項如下: 
  (一)勞保: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辦
     理。

  (二)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第一類
     規定辦理。

七、人力外包廠商不得派遣本部首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擔任本部及本部所屬機關學校之派遣人員,且不得派遣本部各
  級單位主管及採購案件採購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擔任各該單位之派遣人員。違反上開規定者,本部各用人單位
  應通知該廠商限期改正,並作為違約處罰之事由。

八、派遣人員之福利事項如下:
  (一)差旅費:一般派遣人員(不含支援性派遣人員及派遣工讀
     生)比照本部編制內約聘僱人員。

  (二)年終工作獎金:當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實際在職月
     數核實支給;其受聘前當年在本部服務(無間斷)之年資
     ,得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合併支給。

九、派遣人員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對於機密文件,無論是否主
  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十、為落實派遣人員績效管理,各單位應依採購計畫與所屬派遣人員
  共同設定年度績效目標,並依績效目標評核其敬業精神、團隊精
  神、工作成效及專業知能。

  派遣人員績效評核分為平時績效評核、年終績效評核及專案評核
  。

十一、各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派遣人員之平時績效評核(評
   核表如附表二)。
   派遣人員表現不佳,有第十二點第四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應與
   其面談,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進行溝通討論,面
   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績效評核表。

   平時績效評核表、獎懲及差勤紀錄,應作為年終績效評核之重
   要依據。

十二、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各單位應於每
年十二月三日前,完成派遣人員之年終績效評核(評核表如附
表三),任職未滿一年者,併同辦理,並不得評核為甲等。各
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建請人力外包廠商續派該派遣人員,
並晉薪點半級或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建請人力外包廠商續派
該派遣人員,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要求人力外包廠商更換派遣人員。

前項第一款評核為甲等之人數,以累計晉薪點一級為一人計,
不得超過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其考列甲等人
數不足一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累計滿一人時,當年度考
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支援性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得考列
甲等之人數,得與各該單位派遣人員分別計算。

派遣人員及支援性派遣人員於績效評核年度內請娩假者,其績
效評核自前項單位受評核人數扣除,且不列入單位評核甲等人
數計算;如請娩假跨越年度者,以
績效評核年度內請娩假之日
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績效評核年度內請娩假達二十一日以上
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反之則列入次一績效評核年度計算。

依本部實施績效管理計畫評核結果,績效排名順序前八名之單
位,得另增列考列甲等人數一人,並得由支援性派遣人員中選
列。

  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績效評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二)有曠職之紀錄。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九日。

(四)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五)公文處理或重要列管業務,有嚴重逾期或疏失。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長官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整體業務
之完成或推展;與外界及民眾互動時態度惡劣,影響本
部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派遣人員之年終績效評核,應由派遣人員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
核後,遞交單位主管評核等第。評核結果由各單位填列派遣人
員年度評核一覽表(如附表四、附表五),經人事單位彙整簽
陳本部部長核定後,以密件方式函送單位主管,並由各單位逕
行通知人力外包廠商。

十三、派遣人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評核(評核表

   如附表六):
  (一)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四)考核年度內有重大違失情事。
  前項專案評核經用人單位審查通過後,應請人力外包廠商更換適
  任人員。

十四、有關第十二點第四項第三款及前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
   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病
   假之日數。
   各單位審議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對擬評核丙等之人員,應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專案評核,亦同。

   派遣人員年終績效評核為丙等者,應以書面通知人力外包廠商
   轉知該派遣人員,自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並不得再選
   派為本部派遣人員;以專案評核者,自核定次日起執行。

十五、派遣人員除經單位薦派進修(不包括學位進修)者外,不得於
   辦公時間進修;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應經單位主管同意,
   且不得影響業務推動,亦不予補助。

十六、派遣人員於辦公時間不得兼課;公餘時間兼課,應經單位主管
   同意,每週不得超過二門課或併計超過四小時。

十七、派遣人員於辦公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之尊嚴及
   保密義務前提下,於報經單位主管許可後,得兼任不支領酬勞
   之職務。

十八、派遣人員之工作內容及權利義務應於勞務採購契約中明定,本
   注意事項規範事項並應於契約中載明。

十九、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