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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現職將級軍訓主管遷調作業規定
民國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律定將級軍訓主管之遷調作業,使人事管
    理更有效,以達成人事運用需要,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一) 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
 (二) 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
 (三)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三、遷調程序及考量因素:
 (一) 遷調程序:
      1、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其他大學校
          院將級軍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遷調表獲校長同意後,報本部
          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理。
      2、本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科長、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得因個人意願申請遷調大學校院將級軍訓室主任,經填寫志願
          遷調表獲單位主管同意後,報本部併同年度寒暑假遷調作業辦
          理。
      3、本部得視任務需要,主動辦理將級軍訓主管遷調。
 (二) 遷調考量因素:
      1、以年度軍訓工作評鑑成績績優者優先。
      2、其他考量因素之優先順序:
       (1) 個人志願學校或地區。
       (2) 學校特殊或偏遠狀況。
       (3) 個人任現職年資及任教官年資。
       (4) 距離遠近 (現職服務地區與志願學校之間距離) 。
       (5) 個人學歷;以學歷高者優先考量。
       (6) 其他考量因素。


四、遷調作業方式:
 (一) 開放職缺:將級大學院校軍訓室主任出缺時,以公告方式辦理遷調
      。
 (二) 推薦作業:由承辦單位彙整個人志願遷調表建立名冊,一次以推薦
      二人或三人為原則;第一志願超過三人者,依第三點第二款之遷調
      考量因素決定績序,再依績序辦理推薦。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