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為公平、公正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任期屆滿、連任期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
選,應選填二所至三所出缺學校,作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審議時之參考。
三、依前點規定參加遴選之校長,其辦學績效經考評小組實際至學校考評
後,將考評結果提遴委會審議優良者,始得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
四、遴委會審議校長辦學績效,採無記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者,認定辦學績效優良。
五、辦理現職校長遴選,依出缺學校經核定之班級數區分為二個群組,四
十四班以下為一群組,四十五班以上為另一群組,再以群組抽籤決定
出缺學校遴選順序,每次抽一所學校,依序逐校辦理,遴選時採無記
名投票,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決議。
前項票決無過半數者,以前二名(含同列第二名)進入第二次票決,
餘類推進行;人選僅剩二名,經三次投票仍無過半數者,該校列為出
缺學校。
出缺學校僅有一位候選人時,經二次投票未過半數者,再列為出缺學
校。
新校長遴選之投票方式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六、下列人員得於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逕行報名一所學校參加面談
(口試):
(一)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未被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者 。
(二)現職學校或新設之籌備處經核定裁撤者,其校長或籌備處主任。
前項第一款人員不得報名原任職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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