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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就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以下簡稱本條文)規定之

    事件,為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處理或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部知悉有涉嫌本條文規定之事件,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事實及證據。

三、本部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及涉及本條文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

    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四、裁罰基準如下:

裁罰依據

條文內容

違規情形

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

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以口述方式,引誘代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一、第一次:二十萬元

    二、第二次:四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六十萬元

以平面媒體廣告或宣播方式,引誘代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一、第一次:四十萬元

    二、第二次:六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八十萬元

以廣播、電視、電子媒介或網路廣告或宣播方式,引誘代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一、第一次:六十萬元

    二、第二次:八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一百萬元

以廣告、口述、宣播以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一、第一次:二十萬元

    二、第二次:四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六十萬元

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

實際代寫(),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

    一、實際代寫論文

二、實際代寫技術報告

三、實際代寫()創作連

    同書面報告

四、實際代寫()展演連

    同書面報告

    一、第一次:五十萬元

    二、第二次:七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一百萬元

    一、實際代製創作

    二、實際代製展演

    一、第一次:四十萬元

    二、第二次:六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八十萬元

一、實際代寫創作之

    書面報告

二、實際代寫展演之

    書面報告

    一、第一次:三十萬元

    二、第二次:五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七十萬元

一、以口述、影像或其他

    方式供抄寫論文

二、以口述、影像或其他

    方式供抄寫技術報告

三、以口述、影像或其他

    方式供抄()製創作

    連同書面報告

四、以口述、影像或其他

    方式供抄()製展演

    連同書面報告

    一、第一次:四十萬元

    二、第二次:六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八十萬元

一、以口述、影像方式或其他

    方式供抄製創作

二、以口述、影像方式或其他

    方式供抄製展演

    一、第一次:三十萬元

    二、第二次:五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七十萬元

一、以口述、影像方式或

    其他方式供抄寫創作

    之書面報告

二、以口述、影像方式或

    其他方式供抄寫展演

    之書面報告

    一、第一次:二十萬元

    二、第二次:四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

    六十萬元

五、本基準所定違規次數,得由第三點之審議小組,就行為人主觀違法意思、違法行為性

    質是否連貫不可分割或其間之密接程度,斟酌情形予以判斷認定;所稱第二次以後之

    違規,指主管機關作成前次違規處分之日起三年內再違反者。

六、違反本法應受處罰者,經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

    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

    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七、本條文第二項規定之學校主管機關非本部者,得參考本基準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