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就涉及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以下簡稱本
條文)規定之事件,為適當、合理及公平之處理或裁罰,特訂定本基
準。
二、本部知悉有涉嫌本條文規定之事件,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事實及證
據。
三、本部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及涉及本條文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前項審議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四、裁罰基準如下:
裁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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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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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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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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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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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廣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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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述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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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三十萬元
二、第二次:五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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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面媒體廣告或宣播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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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五十萬元
二、第二次:七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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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廣播、電視、電子媒介或網路廣告或宣播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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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七十萬元
二、第二次:九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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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廣告、口述、宣播以外其他方式,引誘代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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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三十萬元
二、第二次:五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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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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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代寫(製),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製)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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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際代寫論文
二、實際代寫技術報告
三、實際代寫(製)作品連同書面報告
四、實際代寫(製)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
五、實際代寫(製)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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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六十萬元
二、第二次:八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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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代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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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五十萬元
二、第二次:七十萬元
三、
第三次以上:每次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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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際代寫作品之書面報告
二、
實際代寫成就證明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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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四十萬元
二、第二次:六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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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口述、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論文
二、以口述、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技術報告
三、以口述、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製作品連同書面報告
四、以口述、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製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
五、以口述、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製專業實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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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五十萬元
二、第二次:七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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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述、影像方式或其他方式供抄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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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四十萬元
二、第二次:六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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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述、影像方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作品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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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三十萬元
二、第二次:五十萬元
三、第三次以上:每次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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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準所定違規次數,得由第三點之審議小組,就行為人主觀違法意
思、違法行為性質是否連貫不可分割或其間之密接程度,斟酌情形予
以判斷認定;所稱第二次以後之違規,指本部作成前次違規處分之日
起三年內再違反者。
六、違反本法應受處罰者,經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得之利益及受
處罰者之資力,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
定處罰金額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