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機關學校所設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
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辦理其軍訓教官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
開之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由相關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擔任召
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組成,
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委員人數
,不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本部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委員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
規定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督導次長(兼召集人)。
(2)主管司長(兼副召集人)。
(3)法制處、政風處各推薦科長以上一人,計二人。
(4)主管司科長以上一人。
(5)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
組長一人。
(6)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主任一人、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或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一人,計二
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7)法學或性別平等之學者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專科以上學校三人:由專科以上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
產生,其中中校階以下至少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各校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
校定之。票選委員互選之選舉作業規定,由本部定之。
(2)高級中等學校七人:由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票選之
候選人互選產生;其中,軍訓主任教官至多三人,少校
階以下至少二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及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6、本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七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應召集之評議會議,得併入本
部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
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
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
召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不適服現役之決議,
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
表出席。
四、除本部軍訓人評會外,各級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軍訓人評會,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
委員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規定組成之。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當然委員九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業務之副署
長(兼召集人)、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或副組長
一人(兼副召集人)、校園安全防護科科長一人、直轄
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五人,其中縣
(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三人,法學、性別平等
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十人:各直轄市及縣(市)薦報票選軍訓主任
教官及軍訓教官至少一人,由召集人遴派軍訓主任教官
及軍訓教官各五人擔任。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本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軍訓人評會組成委員人數不可低
於五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人
數不足時,得遴聘學校學務、行政主管、法學、性別平等或
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擔任。
3、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
後,報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二人之學校得不設置,
由軍訓人員相關會議行之。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
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
序遞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
召集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
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
表出席。
五、評審規定:
(一)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外,均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
者,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軍訓人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
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五)各級軍訓人評會之職掌劃分,依附表之規定。
六、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不得兼任軍訓人員申訴評議委
員會委員。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
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三)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七、現行各級軍訓人評會之組織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應調整之,並函報
本部權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