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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等教育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議及諮詢高等教育相關事項,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特設高等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高等教育施政計畫書及政策白皮書。

(二)諮詢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事項。

(三)諮詢高等教育重要法令事項。

(四)諮詢其他高等教育政策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及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之代表。

(二)學者專家及學術研究機關(構)之代表。

(三)產業界之代表。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協會、協進會、機關(構)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會必要時,得設工作小組,由本會委員為工作小組召集人,針對高等教育議題研提具體建議及策略。

六、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

協會、協進會、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高等教育司辦理。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