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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教官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增進軍訓教官教育及輔導知能,提升教學
     及輔導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軍訓教官應依下列規定參加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修習:
(一) 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現職軍訓教官:應於本要點施行之日起三年
     內完成全部課程修習。
(二) 新進及遷調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應於派職及調任高級
     中等學校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全部課程修習。
     前項各款人員任職於外、離島地區學校者,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全
     部課程修習,得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檢附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可延
     長修習期限,並以二年為原則。
     第一項各款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本部審查合格者,得免予參加修習
     :
(一) 於教育、心理、輔導等相關系所畢業,並完成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取得證明。
(二) 取得中等學校教師資格,獲頒教師證書。

三、 軍訓教官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之辦理分工如下:
(一) 本部:訂頒實施計畫及委託設有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培
     育大學辦理學分班修習。
(二)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配合開設班次訂頒管制規定及督導所屬單位
     軍訓教官參加學分班修習。
(三)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各縣(市)聯絡處:規劃及管制所屬軍訓教
     官參加學分班修習。

四、 本部應於新年度開始前,邀集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與各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及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召開會議,審查所屬軍訓教官之修習
     情形,並提出下年度學分班班次之需求。

五、 每年度學分班課程區分三期辦理,並於下列時間辦理為原則:
(一) 第一期及第三期:於學期期間例假日。
(二) 第二期:於暑假期間。

六、 軍訓教官於修習期間應按時到課,因故須請假者,應依修習請假規定
     完成請假事宜;未經請假而擅自缺課者,以曠課論處。

七、 應參加學分班課程之軍訓教官,因個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事故
     ,不能如期完成修習時,應由軍訓教官之所屬機關函報本部,經審查
     符合規定者,得辦理退訓。

八、 修習人員成績不合格及請假超過規定時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修習成績不合格者:個人應自行負擔該科目之費用。
(二) 修習人員請公、事、病假及第六點所定之曠課時數達該科目全期授課
     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不合格列計,核予申誡一次處分,並
     自行負擔該課程科目之費用。
(三) 修習人員請公、事、病假及第六點所定之曠課時數達全期課程授課總
     時數三分之一者:逕予退訓,核予記過一次處分,並自行負擔該課程
     全部科目之費用。
     前項學分費用之計算,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契約金額之每班經費除
     以班級人數及科目數得之。

九、 第二點第一項各款應參加修習人員,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全部課程修
     習者,視情節核予申誡至記過之處分;年度考績考評,分項評鑑「學
     識」不得評列甲等以上,至完成全部課程修習為止。
     前項時程控管及考核事宜,由本部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之。

十、 參加修習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大學核發修習學分證明,並依教育
     部各職類軍訓人員選訓晉任資績計分標準表及教育部辦理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上校以下一般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列計晉任及遷調資績分
     ;其修習情形,列入推薦晉任校級各階職務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一、 參加修習所獲學分之抵免依各大學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辦理。但不得
       抵免師資職前教育學程科目及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