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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依據公
      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八條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公務人員,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符合激勵辦法適
      用對象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三、  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現職機關(構)學校具有下列各款
      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
      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
      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
      定未達良好。

五、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
      後,詳細填具模範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第六
      點所定程序辦理。
    前項模範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六、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
      下列程序陳報:
(一)本部:本部各單位推薦名單由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提審議小組審
      議。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國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報本部提審議小
      組審議。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屬(設)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本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組成審查會審查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七、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每年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十九名為原則,並得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符合激勵辦法適用對象之員額調整而增減,且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八、  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審議小組
      成員由部長聘請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擔任,並指定政務次
      長為召集人;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九、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公開表
      揚,頒給獎狀一幀,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
      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請畢。
同一年度獲選本部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
者,各機關(構)學校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部註銷獲選資格、追
繳獎金、獎狀、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已實施者,
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