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高職)辦學品質
及績效,達成高職優質化之目的,補助「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之執
行,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職。
三、補助基準:
(一)基本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依各校所屬行
政區之地理位置所劃分等級、各直轄市、縣(市)低收入戶比率、
學校學生人數(不含國中部)、各校低收入戶學生人數比率等指標
進行分配。
(二)計畫補助: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依各校所提「
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及政
策性發展狀況,並參照學校之招生率及其增減率、就近入學率及其
增減率、學生休學及輔導轉學比率及其增減率、畢業生升學率及其
增減率、畢業生就業率及其增減率、學生學習表現、學校師生比、
合格教師率、教師進修情形、教師流動率及教育投資率(私立學校
增列)等指標進行分配。
四、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
經費之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經費編列應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2.各主管機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
度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
補助總額之百分之十。
3.經費編列以新台幣(以下同)千元為表示單位。
4.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5.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宜重複編列經費。
6.與計畫無關之一般性經常設備,不宜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7.學校宜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覆購置以節省公帑。
8.相關活動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基準:
1.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並得編
列學生獎(助)學金、教師進修費用、設備維護費、材料費、
租車費及一萬元以之下軟體設計費、軟體授權費及物品耗材費
等。
(2)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每學期每生二百元計。
(3)入學獎學金每生每學期最多以一萬元為限,總額不得超過經常
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
(4)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總
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十。
(5)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至高職授課,課程內容屬專科以上學校課程
之延伸者,其鐘點費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授課鐘點標準支給,原
則上由高職支付;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
規定之規範。
(6)學校因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
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7)租車費每車每天不得超過八千元。
2.資本門:
(1)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
及設施。
(2)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
3.注意事項: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
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本項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本項經費得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業務所需之機具、器材及設備
維護費等。
(6)本項經費不得變相辦理教師校外觀摩參訪活動。
(7)本項經費不得支應校刊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
作費等。
(8)若為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者,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9)本項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
○年度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
五、經費請領及結報
(一)獲選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部核定經費額度及期
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經費依計畫學年度,上學期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學
期應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三)計畫之執行如需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請本部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若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計畫相關之項目;若支用於
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