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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院臺交字第 095004410  號函核頒
    第九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及「學校及社會交通安
    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


二、目的:
(一)加強推動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增進國人正確交通安全教育認知能力
      。
(二)推展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落實學生及民眾遵守交通秩序與養
      成良好交通習慣。


三、補助對象: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協調輔導相關機關、學校及民
    間團體各依權責規劃策辦活動,其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登記立案之社團及基金會(以教育事務性質為優先)。
(三)社教機構。
(四)大專校院。


四、補助原則: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辦理。
(二)各申請單位依第九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實施要
      項及本部「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中有關交通安
      全教育執行要項規劃辦理相關計畫,並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活
      動內涵及辦理方式如下:
      1.辦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題宣導活動。
      2.培訓學校、社區交通安全教育種子人員。
      3.辦理交通安全教育競賽活動或教學觀摩研習。
      4.研製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導教材教具、影帶光碟或優良刊物。
      5.進行具體可行之學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關交通安全教育
        課程編修推廣計畫。
      6.其他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學校與社會教育創新計畫。
(三)各項申請活動如純為學校正規教育、藝教活動、急救訓練、育樂活
      動、參觀活動、園遊會、搭配其他多種宣導主題辦理之大型活動或
      活動內涵與主題不合者,均不予補助。辦理活動如配合外埠實地教
      學,其比例不得超過活動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四)學習活動於社區或社教機構辦理,並以社區民眾為主要參加對象者
      ,得優先補助。
(五)各項經費申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申請金額百分之五十
      。但本部策劃指導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
      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每一核准補助案之經費補助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之二業務費項目及下列各款之規定編列辦理:
(一)場地布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二)講義資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三)戶外活動租車費:最高每輛次新臺幣八千元。
(四)材料費: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不含讀書會指定用書)。
(五)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教材:
      各式刊物印刷、教材書籍編印出版及影帶光碟教具製作,須經本部
      或交通部專家學者審查認可,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六)交通安全教育電腦網頁及活動競賽:
      依實際支用情形核定經費。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各申請單位辦理活動之前,得檢具詳細計畫、補助計畫項目經費表
      及活動行程表(附件一至三),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1.審查期限:本部受理各單位申請計畫,以一個月內函復為原則。
      2.審查方式:本部依各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採書面審查核定經
        費。
      3.審查原則:申請計畫活動內涵符合本要點規定,且計畫詳實具體
        可行者。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1.經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應於領據上註
        明「部分補助」字樣,並加蓋出納、會計、負責人印章,於左上
        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含分行別)、帳戶名稱(應與受補助機關
        名稱相同)及銀行帳號。但全額補助者免註明「部分補助」字樣
        。
      2.地方政府
        其經費如屬應納入預算辦理者,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
(二)經費核銷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函報本部辦理核結事宜,其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
      四。(網址:http://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按季提報執行進
      度、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俾本部進行成效考
      核。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
      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三)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未提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或成果績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期間,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組成
      輔導小組,實地訪視輔導。
(五)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部屬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為本部統
      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