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
十九條及私立學校獎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促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並提昇教育品質。
(二)獎助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事業之發展,以改善學校教學設
備及教學環境,增進教學效果。
(三)提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比例,以提昇教學素質。
(四)輔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董事會、會計、人事制度,以發揮功效
。
三、獎補助對象:
(一)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臺北縣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九十七年度之補助,依本要點核
給獎補助經費;九十八年度以後由臺北縣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九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四、獎補助經費比例之分配:
(一)總預算數區分為補助部分占百分之四十及獎助部分占百分之六十。
(二)補助部分係針對各校辦學之基本需要給予補助,獎助部分則係針對
各校辦學績效給予獎勵。
五、補助經費之核配及指標:
(一)補助經費依下列基準核算:
1.基本補助額(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依當年度參與分配獎補
助款之學校總數平均分配。
2.學校班級數(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以學年度學校日間部、
附設進修學校、國中部、國小部、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實用技能
班(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班級數累計數占全部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班級數累計數總和之比例分配。
3.學校樓地板面積(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1)以學校當學年度每生占樓地板面積核配,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樓地板面積達十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十分。
樓地板面積達十四平方公尺,未達十五平方公尺者:八分。
樓地板面積達十三平方公尺,未達十四平方公尺者:六分。
樓地板面積達十二平方公尺,未達十三平方公尺者:四分。
樓地板面積達十一平方公尺,未達十二平方公尺者:二分。
樓地板面積未達十一平方公尺者:○分。
(2)作為學校樓地板面積分配之補助經費,依前小目學校樓地板面
積之配分累計數占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樓地板面積累計配分總和
之比例核配。
4.學校教師合格數(占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1)合格專任教師採計條件:
取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規定,每週授足規定時
數,並支給專任教師薪資待遇者。但有專任聘書而僅支領鐘
點費或借調校外服務之教師,不予列入計算。
本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得列入計算。但學校自聘之
合格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入計算合
格專任教師。
(2)以學校當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占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
人計)百分比例,配分計算方式如下:(教師總員額百分之五
得保留彈性運用)
百分之百者:十分。
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之百者:九分。
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八分。
百分之七十未達百分之八十者:七分。
百分之六十 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六分。
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分。
(3)作為教師數分配之補助經費,依前小目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數之
配分累計數占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數累計配分總和
之比例核配。
(二)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停止其全部補助款:
1.辦理不善經本部處以停招、停辦、解散。
2.學校資金遭挪用。
3.學校收支未依規定入帳支出情形嚴重者。
4.違反設校基金應存入專戶及三年內未經報奉核准,不得動支之規
定。
5.其他違法事項經確定者。
六、獎助條件及經費之核配與指標:
(一)獎助條件:學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向本
部申請獎助:
1.經核准立案二年以上。
2.各項運作均符合私立學校法之相關規定。
3.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完善,成績優良,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董事會組織健全,克盡職責,促進學校校務發展有積極貢獻。
(2)董事會確能寬籌經費,對學校基金之管理具有成效。
(3)董事會對教師及職員待遇、退休、撫卹、保險與福利等事項,
確立健全制度,具有成績。
(4)學校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充實或更新教育設施或實驗研究有成就
。
(5)學校實施德、智、體、群四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有優良表
現事實。
(6)學校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4.二年內未曾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違反私立學校法或其他相關法
令懲處。
(二)獎助經費依下列基準核算:
1.校務評鑑或訪視改善成績(占獎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1)依學校最近一次校務評鑑成績或訪視改善情形,分為四等第配
分計算全校均分:
一等(優等) 五分。
二等(甲等) 三分。
三等(乙等) 一分。
四等(丙等) ○分。
(2)作為經費執行績效分配之獎助經費,依學校配分之比例核配之
。
2.改善師資成效(占獎助經費百分之三十),核配原則如下:
(1)以學校當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占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
人計)百分比例,配分計算方式如下:(教師總員額百分之五
得保留彈性運用)
本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比例較上學年度提升,每提升百分之
二給一分,最高給五分。
上學年度已達百分之百以上,且本學年度維持百分之百以上
,給五分。
學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達每班一.五人,給二分。(不含保
留彈性運用百分之五員額)
(2)為改善師資成效分配之獎助經費,依學校配分之比例核配之。
3.行政政策配合績效(占獎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核配原則如下:
(1)依學校之預決算、會計月報是否按時報核,及是否依規定設立
學校銀行專戶、支票由校長、會計、出納三人共同簽章等行政
績效成績計算,成績分為下列四等級配分核算:
一等 五分。
二等 三分。
三等 一分。
四等 ○分。
(2)督學視導成績計算,成績分為下列四等級配分核算:
一等 五分。
二等 三分。
三等 一分。
四等 ○分。
(3)以學校繳交各項保險費、退撫基金情況、依規定組織教評會及
其他人事運作績效成績計算,成績分為四等級配分核算:
一等 五分。
二等 三分。
三等 一分。
四等 ○分。
(4)本部辦理各項研習及會議未派員者,校長、主任及重要會議未
派員參加每一項扣一分,其他研習活動項目則每一項扣○.五
分。
(5)學校發展特色教育措施,董事會有特殊貢獻或其他特殊供獻績
效者,給二分。
(6)獎補助經費執行成果未依規定報核者,扣一分。
七、本獎補助經費每年度保留總經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獎勵私立學校
協助本部辦理教育活動充實設備經費之用,補助基準衡酌該年度協辦
學校多寡及活動狀況決定。
八、獎補助範圍及原則:
本獎補助經費,請學校依下列原則考慮優先順序:
(一)本經費以改善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為主,並優先辦理,主要包括以
下設備:
1.學科教學實驗室(含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工
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含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關設
施。
2.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保健設備。
(二)如教學設備及設施已足夠,得考慮作下列用途:
1.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
2.現有教學設備可增加效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
。
3.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九、申請程序:
(一)各校申請本經費,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有關資料,
按公告之日期向本部申請。
(二)學校所檢附之資料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應繳回當年度獎補助經費
外,由本部取消下年度申請資格。
十、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相關科室派員分區集中進行基本資料審核
。
(二)複審:邀請學者專家及私立高中職校校長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就
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公告核給獎助學校之名單
及金額。
十一、經費請撥與核銷:
受獎補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依下列事項配合執行: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年度獎補助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均應列入財產管理清冊而依私立學校
法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獎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列為增加
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及設備計畫及請撥獎補助經費事宜,應在規定
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本獎補助款依規定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
帳;因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再行購置。
(四)獎補助款之使用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竣,有結餘款應依規定報
經本部同意繼續辦理相關項目或繳回。但經報本部核轉行政院同
意保留,得移入下年度支用時,應將有關憑證請留校備查。
(五)本獎補助款之核銷,請依照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十二、成效評估及考核:
(一)受獎補助學校應於獎助款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
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案事宜,並將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報本部備查。
(二)本項獎補助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本部派員不定期抽
查,確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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