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促進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並提升教育品質。
(二)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事業之發展,以改善學校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增進教學效果。
(三)提高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比例,以提升教學素質。
(四)輔導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董事會、會計及人事制度,以發揮功效。
三、獎勵及補助對象: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獎勵補助經費比例之分配:
(一)總預算數區分為獎勵部分占百分之五十五及補助部分占百分之四十五。
(二)獎勵部分係對各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補助部分係對各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三)本部為鼓勵學校提升教學品質及教師待遇,得另行編列經費預算對學校專案予以獎勵。
五、獎勵條件與經費之核配及核減指標:
(一)獎勵條件:學校具備下列條件者,得配合學校校務發展計畫,向本部申請獎勵:
1、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2、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3、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二)獎勵經費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1、評鑑成績(占獎勵總配分二十分),依學校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專業類科評鑑成績,分為四等第,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一等:二十分。
(2)二等:十二分。
(3)三等:四分。
(4)四等以下:零分。
2、辦學特色(占獎勵總配分四十分):
(1)強化輔導教師專業成長機制、措施及成效(最高五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且正常運作:三分。
通過教學卓越獎複選:二分。
通過教學卓越獎初選而未通過複選:一分。
(2)推動國際化教育交流,辦理外語授課等相關配套及成效(最高十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開設第二外語課程班二種語言各一班:三分;開設一種語言一班:二分。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提升英語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最高四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A、參加外交小尖兵初賽並入選決賽:二分;參加初賽未入選決賽:一分。
B、參加本部辦理之英語作文及演講複賽並獲獎:二分。
申請國際教育經本部核定者(最高三分),其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A、國外學生來臺進行交流活動計畫:一分。
B、高中職生赴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計畫:一分。
C、國際教育旅行計畫:一分。
參加其他本部辦理之全國性推動國際化教育競賽並獲獎:三分;參賽而未獲獎:一分。
(3)提升合格專任教師比率(最高十分),以學校當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占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人計)比例及提升率配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合格專任教師比例及提升率(最高七分):
A、本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比例較上學年度提升,每提升百分之一給一分,最高給七分。
B、上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比例已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本學年度維持者,給七分。
學校專任教師員額編制達每班一‧五人,給三分。
(4)提升學生就近入學率(最高三分):依各年級學生來自適性學習社區國中之人數,占各該年級學生總人數之比率提升情形配分,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三分。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三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五者:二分。
一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較二年級學生就近入學率增加達百分之一以上而未達百分之三者:一分。
(5)提升學生素質策略績效(最高十分):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科學展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參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學生參加前一年度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賽之參賽及獲獎情形:參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推動快樂閱讀計畫:二分。
學生參加前一學年度全國各類科技藝競賽之獲獎情形,獲獎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三分。
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乙級以上證照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三分。
學生參加其他本部辦理之全國性競賽並獲獎:三分;參賽未獲獎:一分。
(6)學校特殊貢獻及表現(最高二分),學校發展特色教育措施、董事會有特殊貢獻績效或其他特殊績效:二分。
3、行政運作(占獎勵總配分三十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落實學校財務與校務資訊公開化及電腦化(最高十分):
學校將前一學年度預算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三分。
學校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前一學年度決算:三分。
學校將辦學理念、特色與前一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二分。
學校行政人員平均每人分配使用之電腦數量達一部以上:二分。
(2)建立與落實學校財務審查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制度(最高十分):學校之預決算及會計月報是否按時報備、會計作業是否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理、支票是否由校長、會計、出納三人共同簽章等行政績效成績計算,成績分為下列三等第,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等:十分。
二等:六分。
三等:二分。
(3)健全人事制度、推動行政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管控措施及機制(最高十分):以學校繳交各項保險費、退撫儲金情形、依規定組織教評會及其他依私立學校法規定人事運作績效成績計算,成績分為三等第,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一等:十分。
二等:六分。
三等:二分。
4、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前一學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成果未依規定報備者,扣一分。
5、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占獎勵總配分十分,最高十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辦理輔助弱勢學生學習:一分。
(2)學生事務及輔導:(最高五分)
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二分。
輔導人員具專業輔導教師資格:二分。
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且正常運作:一分。
(3)校園安全與衛生條件及設備(最高三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A、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並完成改善:二分。
B、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作業而尚未完成改善:一分。
執行校園食品衛生績優:一分。
(4)校園無障礙環境(最高二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完成校園無障礙環境:二分。
未完成校園無障礙環境但已編列改善經費:一分。
(5)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最高三分。
(三)學校二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之獎勵經費:
1、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
2、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
六、補助條件與經費之核配及核減指標:
(一)補助條件: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補助經費每年度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私立學校天然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改善充實設備之經費補助,以積極推動免試入學及協助本部辦理教育活動學校為優先;其補助基準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補助經費所餘百分之八十之金額,依下列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1、基本補助額(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二十分):每校均配分二十分。
2、學校班級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三十分):依學校當學年度正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附設進修學校、國中部、國小部、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班級數累計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十等級,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十二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二分,最高等級每校給分三十分。
3、學校教師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以學校當學年度正規班(包括日間部、夜間部、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國中部、國小部、實用技能學程(以編制班級數計算)總教師人數依多寡排序後區分五等級,最低等級每校給分六分,依序每等級增加一分,最高等級每校給分十分。
4、學校教師合格數(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
(1)合格專任教師採計條件:
取得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規定,每週授足規定時數,並支給專任教師薪資待遇者。但有專任聘書而僅支領鐘點費或借調校外服務之教師,不予列入計算。
本部介派之教官、護理教師均不得列入計算。但學校自聘之合格護理教師得列入計算。
本職為學校專任行政人員於學校兼任教學者,不列入計算合格專任教師。
(2)以學校當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占學校教師員額編制(每班以二人計)百分比例,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①百分之九十以上:十分。
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九分。
③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五:八分。
④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六分。
⑤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四分。
⑥未達百分之六十:零分。
5、學校樓地板面積(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以學校當學年度每生占樓地板面積核配,其計算方式如下:
(1)樓地板面積達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十分。
(2)樓地板面積十四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平方公尺:八分。
(3)樓地板面積十三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十四平方公尺:六分。
(4)樓地板面積十二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十三平方公尺:四分。
(5)樓地板面積十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十二平方公尺:二分。
(6)樓地板面積未達十一平方公尺:零分。
6、整體教學資源投入(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1)前一學年度儀器設備之財產增加總額或除以全校學生數所得單位增加金額:(最高五分)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分。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四百萬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三分。
財產增加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或單位增加金額達新臺幣五百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元:一分。
(2)圖書館之圖書、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等出版品館藏(最高五分),配分計算方式如下:
圖書館館藏符合基本館藏之規定,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分:
A、圖書館館藏高於基本館藏達百分之二十。
B、前一年度館藏增加量達基本館藏百分之三。
圖書館館藏符合下列基本館藏之規定者三分:
A、館藏量一萬二千冊(件)以上。
B、全校學生人數一千人以上者,每逾一人增加十冊(件)。
7、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占所餘補助經費總配分十分):
(1)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以上:十分。
(2)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八分。
(3)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百萬元:六分。
(4)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四分。
(5)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二分。
(6)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零分。
(三)學校一年內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部處分者,依下列方式核減其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合計最高核減額度為全部補助經費):
1、學校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曾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補助經費。
2、學校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3、學校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4、學校違反法令規定,情節輕微,曾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補助經費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獎勵、補助範圍及原則:
獎勵補助經費,學校應依下列原則考慮優先順序:
(一)以改善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為主,並優先辦理,主要包括以下設備:
1、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關設施。
2、圖書館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節能省電燈具)、體育、保健設備及汰換老舊耗能設備。
(二)如教學設備及設施已足夠,得考慮作下列用途:
1、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
2、現有教學設備得增加效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
3、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八、申請程序:
(一)各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寫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告之日期向本部申請。
(二)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外,並取消其下年度申請資格。
九、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相關科室派員分區集中進行基本資料審核。
(二)複審:邀請學者專家、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審查後,核定獎勵、補助學校之名單及金額。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受獎勵、補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學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因實際需要變更使用計畫,應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有結餘款應依規定報本部同意繼續辦理相關項目或繳回。但經報本部核轉行政院同意保留,得轉入下年度留校備查。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