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源與學校藝文師資,深化學校本
位藝術與人文課程推展,提升藝術與人文教學品質。
(二)
強化藝術欣賞與創作體驗教學,增進學生藝術欣賞及創作能力
,進而涵養藝術人口,豐富其生活與心靈。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
補助範圍:
(一)
視覺藝術類:包括繪畫、雕塑、版畫、工藝、設計、攝影、書
法、建築與電腦繪圖等相關項目之欣賞及創作。
(二)
音樂類:包括音樂創作與鑑賞、樂器演奏(絃樂、管樂、節奏
樂)及聲樂(獨唱、合唱、吟誦、童謠)等。
(三)
表演藝術類:觀察、想像、模仿與創意等肢體及聲音之表達,
包括舞蹈(現代舞、古典舞、創作性舞蹈、兒童歌舞等)、戲
劇(中外劇作、傳統戲劇、鄉土戲曲、即興創作、角色扮演、
話劇、默劇等)及民俗雜技等。
(四)
其他類:
1、包括作家(含編導者)藝術與科技結合之各類創作表現及鑑賞
,如電視、電影、廣告、科技藝術或其他綜合藝術類別。
2、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培訓跨領域整合性之藝術種子教師
。
3、補助部分經費,鼓勵表演師資不足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
管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
五、
補助原則:
(一)
課程優先原則:依在地特色及學校重點需求,優先發展、深化
學校本位之藝術與人文課程及教學。
(二)
專業成長原則:借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帶動師生
藝術欣賞及創作風氣,協助藝文師資專業成長。
(三)
資源整合原則:結合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專長及學校藝文
師資教學優勢共同推展,以提升藝文教學品質。
(四)
普遍務實原則:結合課程及教學務實推展,使全校學生普遍受
惠為原則,避免華而不實之大型活動。
(五)
教育專業原則:事前應評估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對學生之教
育影響,避免特殊舉止、服儀、負向語言及宗教因素等情形。
(六)
永續發展原則:校園營造或藝術創作之進行,應考量校園永續
發展原則。
六、
組織分工:
(一)
本部應成立審查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直轄
市、縣(市)政府執行。
2、公布輔導小組名單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並應直轄
市、縣(市)政府邀請參與學校計畫審查,與主動安排至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輔導訪視。
3、提供大專校院開設藝文類科服務學習課程獲本部補助學校名單
,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國民中小學安排運用,以協助
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推動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
1、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邀集直轄
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國民教育輔導團藝術與人文
輔導小組、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共同規劃或研商整體推
動計畫。
2、訂定審查作業規定:訂定學校申請充實藝術與人文教學深耕計
畫之審查作業規定,並辦理說明會、受理主管學校申請,並邀
請本部輔導小組學者專家至少二位,參與審查作業。
3、提供資訊:協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單位嚴謹審核
,建立優質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資料庫等相關資訊供各校
查詢,並適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4、督導執行: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各校辦理
成效,並規劃受補助學校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成果發表會或觀摩
分享會(得跨校或分區聯合辦理);各校辦理成效除列入是否
繼續補助之重要參考外,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
不良應追蹤輔導。
5、指導並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1)
出版藝教紀錄片與藝教故事專輯,提供藝文教師教學分享,
並上傳成果至藝文媒合平台,豐富藝文教師教學資源。
(2)
規劃辦理跨領域整合性之藝術種子教師培訓或研習課程,並
鼓勵表演師資不足之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
(三)
學校應成立工作小組,並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
工作小組: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藝術與人文課程師資,以及具
藝術專長家長代表組成工作小組,並研擬邀請藝術家或專業藝
文團體協助教學之實施計畫。
2、
擬訂計畫:申辦學校應擬訂中長程發展計畫,計畫內容應將國
教輔導團及協助輔導合作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列入,並敘
明教學型態之實施方式。
3、
審核及評估:審核協助輔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專業資歷
(包括其創作作品、具體成果、展演活動等)、工作經驗、教
育理念、身心健康狀況及人格特質等,並評估其所辦理過之活
動效益,以符合學校所需。
4、
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之邀請、聯繫及接待相關事宜。經
工作小組審核通過之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由學校發函聘任
之。
5、
負責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期間之活動及師生交流行
程規劃安排。
6、
對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協助教學辦理成效,依計畫目標加強
評估,作為是否繼續合作之依據。
七、
辦理方式:
配合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課程之實施,除由學校主動徵求邀請
外,亦得由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含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
學生、社團)自備相關資歷證明向各校提出合作方式,以學年
度為規劃辦理週期,申辦學校(或聯合數校)就補助範圍得依
需求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邀請不定期專題演講、創作展示及表演教學。
(二)
每月或每週定期到校進行教學指導。
(三)
學校提供藝術家場地進行創作教學指導,期程由學校與藝術家協
定。
(四)
其他型式之駐校指導或藝術教育活動。
八、
藝術家或專業藝文團體(含大專校院藝術類科系所學生、社團)之
工作內容:
(一)
協助校內藝術與人文師資,研發跨領域整合型藝術與人文課程計
畫。
(二)
實施藝術教學活動,以演講、表演、作品展示等方式,加強學生藝
術欣賞及創作能力。
(三)
分享藝術創作歷程,提供學習經驗,以促進學生之藝術學習興趣。
(四)
培訓藝術種子教師,提昇教師之藝術教學技能及課程品質。
(五)
協助策劃藝術教育及推廣活動,結合社區資源發展學校特色。
(六)
營造校園藝術環境,提供藝術資訊,培養學生藝術人文涵養。
(七)
其他藝術教育活動。
九、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補助內容及對象:
1、
整體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符合下列資格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國民中小學校。
(1)
本部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
(2)
非偏遠地區學校,以資源不足、藝術與人文領域師資缺乏、位
處離島,且有辦理意願之學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
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優先補助。
3、
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補助部分經費,鼓勵直轄
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進修;所
稱教師,指符合本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
外聘師資鐘點及出席費。
2、
教材及教具費。
3、
考察研究及差旅費。
4、
支付教學用途公開及印刷版權費。
5、
其他必要之支出(例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相關規定應繳納
藝術家到校授課之勞保費及離職儲金等費用)。
6、
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
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三)
補助基準
1、
整體推動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本數以新臺幣六十
萬元為原則。
2、
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
助之校數不得超過本部核定有案之偏遠學校數(含高級中學附設
國中部),每校以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3、
鼓勵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計畫:
(1)
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未滿一百五十校者,每縣
補助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
(2)
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一百五十校以上,未滿三
百校者,每縣補助以新臺幣九萬元為限。
(3)
直轄市、縣(市)國民中小學總校數三百校以上者,每縣補助
以新臺幣十二萬元為限。
(4)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主管學校藝文教學發展及所需師資
之急迫程度,妥善規劃分配,補助每位教師每人三學分費用,
且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需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
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
銷。
(5)
獲依本要點規定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
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4、
前三目所定補助項目及額度得依本部會計年度預算編列情形予以
調整,並參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研擬計畫完整
程度、辦理績效,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
。
(四)
經費編列基準:
1、
整體推動計畫:計畫內容應涵蓋宣導說明(協助輔導)、審查作
業、輔導訪視、觀摩分享(成果發表、紀錄片與專書出版)、規
劃鼓勵跨領域整合性種子師資及表演藝術師資培育措施等,並詳
列經費明細表,經費額度以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總
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2、
學校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
(1)
以偏遠、資源不足、師資缺乏、位處離島,且有辦理意願之學
校或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
學校優先補助。
(2)
補助非偏遠學校者,其補助校數不得超過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
助之總校數之百分之二十(以百分之二十計算,不足一校者,
以一校計)。
(3)
負責整體計畫推動之承辦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
際工作之繁簡輕重及執行成效,得依其減授課相關規定,統籌
辦理或於任務完成後,從優敘獎。
(4)
各申辦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補助每校以不超過
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5)
申辦學校應依實施內容及其辦理方式編列經費,並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五)
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十、
申請方式及審查作業: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要點研擬整體發展之計畫,於每
年六月十五日前送本部審查。
(二)
本部應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有完
整周延規劃,教育處(局)與文化主管單位合作良好者,優先補
助,必要時得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審查意見調整計畫內
容,經核定後由本部函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計畫確實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
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
之分析(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
、質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
解決策略、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
關統計及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
結案。
十二、績效評估及獎勵:
(一)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因故延
期或變更計畫時,應將延期或變更之計畫報本部備查。
(二)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學年度結束後,未依計畫期限
辦理、擅自更改計畫內容、期末未提成果報告表、經費收支結算
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次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
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依計畫內容不定期訪視受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學校(含行政人員)等有關人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
責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