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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本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之業務推展績效,加強輔導其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評鑑時間: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

三、 評鑑對象:各教育法人。

四、 評鑑流程:結合教育法人資訊化年度資料報核及其自願申請評鑑之原則辦理:

( 各教育法人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完成填報年度資料之各項表件及上傳作業,並將摘要表寄至本部指定單位。

( 審核通過者,評為合格;資料未上傳、資料不完備、摘要表未交及動支設立基金者,評為不合格。

()  合格者得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填具年度績優評鑑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逕寄本部指定單位。

五、前點所定年度績優評鑑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 會務:行政管理制度、董事會運作、重要業務事項辦理變更登記情形等。

( 財務:會計制度運作情形、基金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等。

()  業務:依捐助章程所訂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各項工作計畫及活動呈現組織特色、合作發展與資源結合、計畫之評估及改善情形。

六、績優等第如下:

( 特優:經評定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  優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  甲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為績優:

()  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及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議。

(二)  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完成法人變更登記。

( 違反本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或其他法令規章。

七、 申復: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得於通知寄達後十四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復,本部於一個月內召集會議進行複審。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獎勵及輔導:

()  獎勵:評為績優者,由本部致函通知,並得予以表揚。

()  輔導:評列為不合格者,將進行追蹤輔導。

九、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