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高級中等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與經營,服務員生,特依合作社法及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注意事項用詞:
(一)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本部所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二)
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指高級中等學校教職員工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三、
員生社經營項目:各校得依需要設員生社,以提供校內教職員工生基本服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員生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一)
供銷業務:辦理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等。
(二)
生產業務:辦理園藝、飼養、手工藝等。
(三)
公用業務:辦理餐廳、理髮、洗衣等。
(四)
代辦業務:接受學校委託代辦教科書、學生制服(包括運動服)、膳食、實驗(習)器(工)具,辦理時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代辦契約,約定代辦業務之處理,並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
社員資格與權益:學校其教職員工均得參加員生社為社員,在學學生為預備社員,預備社員得選派代表參加社員大會。
五、
員生社運作: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等規定運作,其經營並應受學校指導監督。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指導,其會議紀錄經校長閱後,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六、
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出納人員,以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其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聘任專職人員,並報學校備查。
七、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駐社辦公費及津貼支給,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辦理,不得高於人事行政局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員生社依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規定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八、
員生社聘任專職人員之薪給、考核、出勤、差假、離職、資遣、退休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經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九、
員生社盈餘,除依員生社組織章程提出外,其餘額之分配,以社員(預備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原則。學校應督促員生社公告盈餘分配事宜。
十、
各校依學校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業務處所,其貨品陳列宜注意整齊美觀,以發揮教育意義。
十一、 員生社得經學校同意,召開社務會議規劃,鼓勵學生參與員生社各項工作。
十二、
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育,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利用各種課程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並配合舉行各種合作教育活動,使學生體驗合作效用。
員生社得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預算,配合學校辦理各項全校性合作教育活動。
十三、
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消費、環境保護等教育,對交易時之禮儀、秩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十四、
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決定,辦理進貨,並接受學校監督。
員生社對於販售之食品,進貨前應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並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抽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員生社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應明定食品不合規定時,員生社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廠商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五、
員生社販售之物品,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廠商採購,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其採購合約期限,以該屆理事任期為原則。
十六、
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及規定,並接受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衛生之督導及抽驗。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品相關規定,並接受本部之督導。
十七、 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得列入本部視導範圍。
十八、
員生社經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或本部,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評定績優者,其有關人員由主管教育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各予以記功一次,文書、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二次。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各予以嘉獎二次,文書、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一次。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文書、會計及其他有關人員各予以嘉獎一次。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及丁等(未滿六十分):不予獎勵,得由主管機關或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改善或自行辦理解散。
為促進員生社之健全發展,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協助對員生社專案輔導改善、相關合作法規研討及合作教育教育推廣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