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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補發借閱證收取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本館列印電腦資料收費如下:
一、A4  或 B4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  紙張以黑白列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第 4 條
本館特藏資料申請複製收費如下:
一、微縮資料複印:
(一)A4  紙張,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  紙張,每頁新臺幣五元。
二、紙張複印:
(一)A4  或 B4 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  紙張以黑白複印,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數位相機翻拍以紙張輸出:
(一)A4  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二)A4  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十元。
四、數位相機翻拍轉製 DVD  光碟片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
    媒體,每一片新臺幣二十元。
五、數位圖檔以紙張輸出:
(一)A4  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A3  紙張以黑白輸出,每頁新臺幣四元。
(三)A4  紙張以彩色輸出,每頁新臺幣二十元。
六、數位圖檔複製每幅新臺幣四十元,資料儲存於光碟媒體,每一片新臺
    幣二十元。
前項資料依資料保存狀況由本館指定複製方式。


第 5 條
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複印及傳真等服務,收費數額如下

一、一般圖書外借每冊新臺幣壹百元。
二、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六元並加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另計。
三、傳真視為急件優先處理,大臺北地區每張新臺幣六元,其他地區每張
    新臺幣十五元,另加收新臺幣三十元服務費。


第 6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等影響因素,定
期檢討修正。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