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協助有關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活動
,並增進雙方瞭解及良性互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下列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得向本部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一) 各級公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 本部所屬社教館所。
(三) 經核准立案一年以上之學術團體、非營利性之文教基金會與社教團
體。
三 補助原則:
(一) 補助範圍:
包括在國內舉辦或受邀赴大陸(含港澳)參加之下列活動。
1 學術研討會。
2 教育交流觀摩、座談。
3 學藝競賽、展覽、觀摩、研習活動。
4 社教藝文活動。
(二) 活動規劃合於相關政策法規 (含本要點) ,對提升我方之學術、教
育水準、兩岸交流活動品質具積極作用者,將視活動規模、本部預
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
(三) 同一單位同性質案件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 個人出席之活動。
2 以參觀旅遊為主之活動。
3 曾獲本部補助,辦理績效不佳者。
4 過去三年內曾有不良交流紀錄或違反相關規定者。
5 赴大陸參加全國性活動,有遭其矮化、利用,損及我方尊嚴立場
者。
6 參加大陸地區之國際會議、非由國際組織主辦者。
7 交流活動之支出全數由我方負擔,對岸無相對經費配合者。
8 有售票之展演活動。
(五) 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若因故取
消計畫,應即備文說明並繳回補助款項。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備函並檢附以下文件向本部提出
申請:
1.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目的、內容、期間與地點、主(協
)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預算金額、向本部與其他單位申請
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2.活動經費收支預算表:包括收入、支出金額及估算說明(參考格
式如附件二)。
3.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現職(包括本職及兼職)及學經歷,
具學生身分者應填註學校名稱、科系及年級。
4.學術研討會應另檢具議程、論文題目、綱要及發表者之簡要學術
背景。
5.民間文教團體檢附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影本。
6.赴大陸地區交流者,應附對方邀請函件。
(二)審查程序:
1.申請案每一個月審查一次,時間定於每月月底。但屬特殊或急迫
性案件經簽請部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2.本部收到文件齊備之申請案,依該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及完備
性進行審查。審查時,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並得會同專家共同審
查。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覆。
五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
1 經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請於領據上註
明部分補助字樣 (需加蓋機關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署名簽章
) ,並於左上角載明金融機構名稱 (含分行別) 、帳戶名稱 (應
與受補助者名稱相同) 及銀行帳號。
2 校務基金學校
請檢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送本部請款撥付。
(二) 經費核銷: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教育部補助 (委辦) 經費收支結
算表送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三) 經費結餘款處理方式:
依據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六 補助成效考核:
(一) 活動結束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相關資
料送部備查,並列為爾後核定補助之重要參據。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提成果報告
表、經費收支結算者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