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不包括軍警校院、空中大學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推動
全英語學位學程、全英語授課園區、國際學院、國際學程、國際
學生專班及其他學制班別(以下簡稱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引導大學改善課程教學,營造優質教學
環境,擴大招收國際學生,提升本國學生語言能力及國際視野,
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教育之特色,提升高等教育水
準,厚植大學競爭力,培養具備國際移動能力之人才,特訂定本
要點。
二、
辦理方式:
(一)
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學校得整合教學資源,並衡量
整體教育目標、教學資源、自身定位及發展特色,以學校
優勢學門或特色領域作為規劃重點,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
作方式辦理。
(二)
本要點所定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指以招收修讀學位之國
際學生為主、國內學生為輔之各類全英語授課之學制班別
,其國際學生人數應占該學制班別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辦
理類型如下:
1、
全英語學位學程:全數以英語授課之學位學程。
2、
全英語授課園區:全數以英語授課之特定區域(全
校、分校或學院等)。
3、
國際學院:招收國際學生之學院。
4、
國際學程:招收國際學生之學程。
5、
國際學生專班:招收國際學生之專班。
6、
其他:招收修讀學位國際學生之各類學制班別。
(三)
學校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
改辦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時,其程序及收費基準如下:
1、申請程序: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
件標準相關規定報本部核准後辦理,並得於招生前一
學年度提報,經本部核准後於下一學年度開始辦理。
2、收費基準:學士班學雜費收費基準得彈性調整,並應
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公告實
施;研究所學雜費收費基準亦應依上開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
訪視項目:
為瞭解各校實際推動情形,本部得自行或委由學校、機
關(構)或團體就學校所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辦理實地
訪視作業,以考核其辦理成效,並作為補助之依據。訪視項
目如下:
(一)
課程面(百分之四十):學校是否根據設立宗旨及目標,規
劃統整其課程;課程架構包括通識素養、基礎學科、專業知
能等;課程設計包括理論及實務課程,且全體師生是否瞭解
課程重點及實施之方式。審查及考核項目如下:
1、
全英語學位學程學制班別之招生重點、特色學門與領
域、招生重點區域及國家等。
2、
學程規劃內容,包括課程種類豐富多樣,及必修選修
課程安排完善等。
(二)
師資面(百分之三十):學校是否有量足質精之師資,使學
生得以瞭解教師教學目標及內容;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管道及
措施,並協助教師根據學生教學回饋之意見,改進教材教法
,及提升教學品質。審查及考核項目如下:
1、
授課教師質量,例如充足之授課教師、授課教師具備充
足、優良之英語能力及專業知識。
2、
提供完善之教學專業成長及教學支援機制。
(三)
資源面(百分之三十):學校是否具備充足之學生學習軟硬
體設施,及完善之管理與維護措施,並提供包括入學與畢業
資格、學習過程、獎助學金、工讀等行政服務,及導師制、
生涯發展諮詢等學習支援等。審查及考核項目如下:
1、行政人員、硬體設備與網站資源:行政人員之質量(充
足負責國際學生相關事務之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具備良
好外語能力及專業協助、行政人員有接受專業訓練培訓
);完善之硬體設備,例如教室、研究室、國際學生交
誼空間、圖書館(包括藏書與期刊資源)、校內住宿、
友善之校園環境(包括雙語指標)、校園各項設施(體
育館、計概中心等);即時正確之網站資源(課程及入
學申請、學費及生活費用、獎學金申請、住宿申請、校
園生活介紹等資訊)。
2、輔導支援系統:生活輔導(提供多樣選擇之課外活動、
國際學生間及與本地生之交流活動、輔導國際學生儘速
適應本地環境之安排、結合校內資源提供諮詢及輔導)
;保險與醫療(提供優惠完善之保險制度及就醫之諮詢
管道、協助其迅速就醫及探視) 。
四、
補助對象:
學校辦理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應為符合第二點第二
款規定及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
已接受本部訪視之學位學制班別,訪視結果獲極力推薦及推
薦。
(二)
已獲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AACSB, Association to
Advance Collegiate Schools of Business)認證通過,或
已獲中華工程教育學會(IEET,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認證通過且有效期限三年(不含期中審
查)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得免接受訪視。
(三)
已獲其他經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之全英
語學位學制班別。
學校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
班別改辦全英語學位學制之班別,屬已納入本部邁向頂尖大
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與區域教學資源中心計畫補
助計畫中執行之班別者,本部不另予補助。
五、
補助基準:
(一)
補助額度參酌第三點所定訪視項目、學校所辦理全英語學位
學制班別之規劃品質及既有實施成效增減之。
(二)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訪視結果獲極力推薦者,每一班別
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獲推薦者,每一班別補助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
(三)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每一班別補助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
(四)
同一校已依本要點規定獲補助者,每校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
一千萬元為限。
(五)
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
總額之百分之十。學校配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
,本部將列為次一年度補助之參考依據。
六、
執行期程:
(一)
申請設立或就現有院、系、所、學位學程等學制班別改辦全
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學校所報計畫應提出該全英語學位學制
班別分年之完整規劃,並設定年度目標值,經本部核准後,
先試辦一年。本部將視辦理成效同意續辦與否。
(二)
已接受本部訪視結果達推薦等級以上或免受訪之全英語學位
學制班別:至獲補助之當學年度止。
七、
經費使用原則:
(一)
獲補助學校應依執行需求編列經費,內容包括總經費、人事
費及業務費等。人事費不得逾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且不
得流入;國內差旅費不得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二)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精進學校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及
推動國際化之相關措施,並不得用於下列經費項目:
1、
建築及設備經費。
2、
紀念品及贈品費。
3、
計畫主持人等人事費。
4、
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等。
5、
人員國外差旅費(不包括學生出國競賽所需費用)。
6、
招生時所提供入學之獎助學金。
(三)
本計畫經費預算,需編列雜支經費者,以占計畫人事費及業
務費之百分之六為限。
(四)
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五)
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
規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
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
應行注意規定辦理。
(六)
本計畫延聘國外優異教師者,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
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領。
(七)
學校為辦理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所需之經費,屬已編列於邁
向頂尖大學計畫、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區域教學資源中
心計畫之項目,不得以本計畫補助經費支用;惟未編列於前
述獲補助計畫內之項目,且符合本計畫執行需求者,不在此
限。
八、
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
本計畫每年度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分二期按核
定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第一期已
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時,始得請撥第二期補助款。
(二)
本計畫編列之各項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及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
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三)
獲補助經費之學校,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相同之計畫,經查
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者,所列支費用,不得核銷,並予
追繳。
(四)
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除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九、
成效考核:
(一)
申請設立與獲得補助之學校,其招收國際及本國學生之情形
, 應於執行一年後分別達成下列目標:
1、
核准設立之學校:國際學生及本國學生就讀人數成長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2、
獲得經費補助之學校:國際學生及本國學生就讀人數
成長達倍數以上。
(二)
學校辦理之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應於二年後達成下列目標:
1、
外籍教師人數:每學制班別至少二名以上擔任全英語學
位學制班別之專任外籍教師。所稱外籍教師者,指經過
正式人事提聘程序聘任者;教師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雙
重國籍身分者,以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外國人工作
許可證者,始得計入外籍教師名額。
2、
國際學生人數:申請修讀全英語學位學制班別之國際學
生(包括僑生)占該學制班別學生總數百分之七十以上
。
(三)
學校經核准辦理及獲得補助經費者,應於本計畫執行期程結束
後一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摘要表(如附表)及完整成果報告
提報本部。本部得視學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本計畫
成果發表,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四)
核准設立與獲得補助經費之學校應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依本
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目標。學校是否達成本計畫預期年
度目標,將列入本計畫年度考核、核准續辦及補助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