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 行政院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教字第一○○○四四七三
三號函。
(二)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
團隊第二期實施計畫。
二、目的:本部為改善偏遠地區英語師資不足問題,期透過中外師協
同教學、觀摩及交流課程、教材、教法、辦理教師座談或研習及
帶領營隊等方式,以增進學生學習效果,提高英語溝通能力,並
促進外國人士對我國文化之認識與相互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施期程: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四、補助對象:辦理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五、補助方式:
(一) 縣市政府每引進一名外籍英語教師,每年補助行政業務費
(含招募費、機票費、仲介費、培訓費、國內交通費、雜
支費等相關費用)。
(二) 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由行政院主計處以外加方式納入各
縣市政府基本財政需求計算,每名外籍英語教師人事費新
臺幣九十九萬六千八百四十元(含薪資、勞健保補助、住
宿津貼、超支鐘點費等相關費用)。
(三) 縣市政府申請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計畫,經本部核定通
過且擬聘任兼任行政人員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所定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
編列基準表規定,以月支新臺幣四千元補助一名兼任行政
助理薪資。
(四) 經本部同意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者,依下列規定予以補
助:
1、 應聘大學英語系(所)學者專家一名擔任計畫主持
人,本部補助計畫主持人費每年新臺幣九萬六千元
。
2、 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人數(包括本部協助引進及縣市
政府自行引進)六人以上者,得另聘諮詢委員一名
,本部依其實際參與中心運作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及訪視費等情形,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
3、 補助業務費及雜支(包括外聘講座鐘點、出席、審
查與訪視費、教材與教具費、膳宿費、印刷費,及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或運費等),每年以補助新臺
幣十萬元為上限。
六、審查原則:
(一) 依各縣市政府確實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人數核實補助,補
助人數以不超過本部規劃當年度核配各縣市政府引進外籍
英語教師人數為準。
(二) 各縣市政府得另擬具計畫向本部申請辦理英語教學資源中
心經費之補助,本部依其提報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
行性,決定是否予以補助,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研提引進外籍英語
教師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並應依本部所定期程,將英語
教學資源中心辦理計畫報本部審查。
(二) 各縣市政府所擬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本部後,由本部依
審查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案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及內容項
目執行。
(三) 受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
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送本部備查。
九、成效考核:
(一) 各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二) 本部為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情形,必要時得進行訪視。
(三) 辦理期間,各縣市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師取得學校之書面同意者,得單獨教學
。
(二) 第七點之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實施計畫及英語教學資源中心
辦理計畫,各縣市政府應邀集府內相關單位及相關學校研
商可行方案。
(三) 引進方式依本部推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合作團隊第二期
實施計畫之規定,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資格比照本部規定
,以其薪資待遇不得超過本部規定為前提,進行招募。
十一、補充事項:各縣市政府為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而依本部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商借教師至國外學校服務實施要點,商借教師至國外
學校服務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其商借教師出國之
機票款、必要補助之保險費、房租費等,得由第五點第一款所
定行政業務費支應;因商借教師出國所需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之
費用等,得由第五點第二款所定人事費支應。但行政業務費及
人事費,不得超出本部核配予各縣市政府之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