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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利各私立技專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辦理
    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講師以上具有二年以上業界實務經驗教師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 以附有業界服務證明,且過去職務與任教科別或科目相關為主;若
      無證明僅附勞工保險卡顯示其任職行業及註明職稱者,得從寬採計
      。
 (二) 學校教職員、一般公務員 (不含專技人員) 、軍職、助教等均不採
      計。但國營事業、工務機關或軍工廠從事技術類人員如工程師、技
      師、工程司、監工員或工務員等則予採計。
 (三) 曾在銀行業、醫院、護理站等機關從事與目前任教專業相關者均採
      計。
 (四) 研究院類如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視其為研究員 (助
      理) 或技士而加以採計。
 (五) 其餘未盡者比照上述原則採認。


三、講師以上持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以檢附相關證明為主,若無證明,則須列明其證照或證書字號。
(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均比照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三)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
      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採計
      。


四、各校辦理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得參考本部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
    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自
    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