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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技專校院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050086732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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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利各私立技專校院 (以下簡稱各校) 辦理
  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講師以上累計具有專職二年以上或兼職四年以上之國內外業界實務經
  驗且與目前任教專業相關之教師,其審查原則如下:

  (一)以附有業界服務證明為主;其無證明僅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顯示其任職行業及註明職稱者,得從寬採計。

  (二)曾在國營事業、工務機關或軍工廠從事技術類人員如工程師、技
    師、工程司、監工員或工務員等得予採計。

  (三)曾在銀行業、醫院、護理站等機關均採計。

  (四)曾在研究院類如中山科學研究院及工業技術研究院等,視其為研
    究員(助理)或技士均採計。

  (五)曾任一般公務員(含專技人員)、軍職等,經認定後得予採計。

  (六)教師赴公民營實務深耕研習,經認定後得予採計。

  (七)其餘未盡者比照上述原則採認。




三、講師以上持有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以檢附相關證明為主,若無證明,則須列明其證照或證書字號。
  (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均比照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三)以職訓局、考選部、經濟部、內政部、交通部、環保署、直轄市
    、縣(市)政府等政府機關所發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不予
    採計。


四、各校辦理實務經驗及證照師資審查,得參考本部各類系適合專科學校
  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之相關職種對照表及本部自
  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專科學校類科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