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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
    言文學創作,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
    使臺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由本部規劃執行之,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


三、徵選語言別:臺灣原住民族語、臺灣閩南語及臺灣客家語。


四、徵選組別及資格:
(一)組別:
      1.教師組: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立案學校聘書之專
        兼任教師。
      2.學生組: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包括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
        。
      3.社會組:前二目以外之民眾。
(二)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參選組別。


五、徵選文類
(一)徵選文類:
      1.現代詩:六十行以內。
      2.散文: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四千五百字以內;臺灣原住民族
        語二千詞以內。
      3.短篇小說: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一萬三千字以內;臺灣原住
        民族語五千詞以內。
      4.歌謠:需附 CD 音檔及曲譜。
(二)前款徵選文類,各語言別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三)各徵選文類,投稿者得同時參與評選,各類參賽作品以一件為限,
      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六、獎勵:
(一)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第
        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臺灣原住民族語
      1.詩詞:入選十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歌謠: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3.散文:入選八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4.短篇小說:入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錄取名額得從缺,在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並列名次,各語言別
      得依實際情況調整辦理。
(四)各錄取作品致贈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共同創作得獎者,得依製作
      成本自費請主辦單位加製獎座或獎狀。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
      由各語言別依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但每年至多辦理一次。
(二)參選限制:
      參選作品應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形式發表,在其他單位已獲其
      他獎項者,不得重複參選,經發現者,取消參選資格;有抄襲、臨
      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者,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
      參選資格,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應繳回。
(三)注意事項:
      1.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註記任何符號。
      2.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資料不齊
        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之事項者,經主辦單位要求補正,
        未能在期限內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3.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4.投稿臺灣原住民族語之作品,應以族語撰文,使用本部公告之「
        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並應附漢語對照。投稿臺灣閩南語及
        臺灣客家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均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
        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及「臺灣客家語拼音方案」。
      5.用字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得
        修改為本部公告之用字。


八、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承辦單位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授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公布,並舉辦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
(二)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仍屬原作者所有,惟應同意本部對於參選作
      品擁有以任何形式重製與出版發行之權利,並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運
      用,不再另支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