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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臺灣本土語言文學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1152401699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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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師生與一般民眾參與臺灣本土語
    言文學創作,以強化多語文化價值之認識,提升對本土語言之關注,
    使臺灣語言文化多樣性得以保存及活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由本部規劃執行之,並得委由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單位辦理。

三、徵選語言別: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及其他本土語
    言。

四、徵選組別及資格:除臺灣原住民族語言不區分徵選組別外,臺灣台語
    、臺灣客語及其他本土語言徵選組別如下:
(一)教師組: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領有教師證書或聘書之專兼任教師。
(二)學生組: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三)社會組:前二款以外之民眾。

五、徵選文類:
(一)徵選文類:
    1、現代詩:六十行以內。
    2、散文:臺灣台語、臺灣客語二千五百字至四千五百字;臺灣原住
        民族語言五百詞至二千詞。
    3、短篇小說:臺灣台語、臺灣客語五千字至一萬三千字;臺灣原住
        民族語言三千詞至五千詞。
    4、翻譯文學:將非本族語言之文學著作翻譯為本族語言。
(二)投稿者得同時參與多項文類之徵選;各類參選作品以一件為限,與
      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

六、獎勵: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及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組獎勵名額及獎金
    額度如下:
(一)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各組各類錄取前三名各一名,獎金額度如下:
    1、現代詩: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散文: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第
        三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3、短篇小說: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文類獎勵名額及獎金額度如下:
    1、現代詩: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2、翻譯文學: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3、散文: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
    4、短篇小說:六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其他本土語言之獎勵方式,依語言別性質,得參照臺灣台語、臺灣
      客語或臺灣原住民族語言之規定辦理。
(四)臺灣台語、臺灣客語各組各類錄取名額得從缺;另於總名額不增加
      之前提下,名次得並列。
(五)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文類獎勵名額於總名額不增加之前提下,得增
      減各文類獎勵名額。

七、徵選規定:
(一)辦理期間:由本部依各語言別實際辦理情形公告之。
(二)參選限制:
    1、曾依本要點參選,獲得前點所定同組同類第一名達二次者或臺灣
        原住民族語言相同文類入選達二次者,下二屆不得報名參選該類
        組。
    2、參選作品不得曾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發表,並不得曾獲得其他
        單位發給獎項。
    3、參選作品不得有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4、違反前三目規定之一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撤銷參選資格或
        得獎資格,其已發給之獎金應予追繳。
(三)注意事項:
    1、未附參選資格證明文件、資料不齊或其他不符本要點及報名規定
        之事項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2、繳交之資料,概不退還。
    3、投稿臺灣原住民族語言之作品,以族語撰文,應使用原住民族委
        員會公告之「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並附漢語對照;投
        稿臺灣台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應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台
        語羅馬字拼音方案」;投稿臺灣客語之作品,以拼音書寫者,應
        使用本部公告之「臺灣客語拼音方案」。
    4、用字應尊重作者書寫習慣。但本部出版發行或使用得獎作品時,
        得依公告之「臺灣台語推薦用字」、「臺灣客語書寫推薦用字」
        及「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修正。

八、評審:
    由本部聘請委員評審,評審方式由本部定之。

九、得獎公布及著作權:
(一)得獎人名單由本部擇期公布。
(二)作品得獎人應無償授權本部對於得獎作品得予利用,其利用之地域
      、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著作財產權授權書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