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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執行情形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所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規定
    ,以期健全國內海外留遊學服務業發展,維護消費者及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對象:國內留遊學服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三、查核工作小組:本部為辦理查核作業,得組成查核工作小組,由本部
    國際文教處代表、法律學者專家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消保官
    代表組成。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中華民國留學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代
    表列席。


四、查核項目:
    業者所送當年度各項留遊學服務消費事件契約書或相關文件、保險證
    明等,是否符合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海外旅
    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其查核重點
    如下:
(一)遊學服務業:
      1.遊學團業者是否辦理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或銀行保證。
      2.海外遊學課程明確性,業者退費原則及基準。
      3.業者、消費者違約及特別事由解除契約之賠償或返還餘款。
      4.遊學內容轉讓、變更之賠償。
      5.遊學團之旅遊行程部分,應有領隊執業證照之領隊全程隨團服務
        。
(二)留學服務業:
      1.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保證責任之明確性。
      2.業者受託報酬之代收轉付費用給付方式、條件之明確性。
      3.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輔導及諮詢內容。
      4.業者退費基準及海外就讀學校退費規定說明。


五、查核方式:查核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本部得視書面資料查核或其
    他實際需要,邀請業者到場說明或派員進行實地查核。


六、時程規劃:
(一)三月:辦理第一階段查核作業,查核項目為國內遊學團服務業之履
      約保證。
(二)四月:公布第一階段查核結果有提供履約保證保險或銀行保證之業
      者名單及第二階段查核作業計畫。
(三)九月至十月:受理業者向本部申報書面資料或由本部指定查核對象
      ,依職權進行查核。
(四)十一月至十二月:辦理第二階段查核作業。
(五)次年一月:公布第二階段查核結果。


七、查核結果:依查核結果,公布下列項目:
(一)基本項目:
      1.業者與消費者所簽契約符合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
        記載事項程度。
      2.業者配合查核程度。
(二)個別項目:
      1.遊學業者:海外遊學課程明確性,業者退費原則及基準,業者、
        消費者違約及特別事由解除契約之賠償或返還餘款,遊學團服務
        業者是否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銀行保證、責任保險,及是否辦理
        行前通報。
      2.留學業者: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保證責任是否明確,受託報酬
        之代收轉付費用給付方式、條件是否明確,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
        輔導及諮詢內容是否明確,業者退費基準及海外就讀學校退費規
        定說明是否明確。
      經本部指定為查核對象,無故未能配合本部查核作業者,公布其名
      單。


八、查核評定結果由本部公告於海外留遊學資訊入口網站,並函送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