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所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規定
,以期健全國內海外留遊學服務業發展,維護消費者及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對象:國內留遊學服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三、查核工作小組:本部為辦理查核作業,得組成查核工作小組,由本部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代表、法律學者專家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保官代表組成。
四、查核項目:業者所送當年度各項留遊學服務消費事件契約書或相關文
件、保險證明等,是否符合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及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其查核重點
如下:
(一)遊學服務業:
1、當事人基本資料。
2、活動項目及期間。
3、海外研修機構、相關課程、食宿及交通。
4、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5、遊學費用、收費方式與費用所包括及未包括項目。
6、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7、雙方權利義務內容:
(1)業者之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2)業者對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3)業者之保密義務。
(4)業者應派遣服務人員全程隨團服務,並於旅遊行程指派領隊全
程隨團服務。
(5)組團旅遊學習最低人數。
(6)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業者所安排之課程、行程及服務,應使
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7)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
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8、違約責任:
(1)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無法成行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
任。
(2)出發後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
之責任。
(3)出發後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業者之賠償責任。
9、契約之解除、終止事由:
(1)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
(2)出發前特別事由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
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
(3)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解除契
約。
(4)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
(5)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6)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可歸責業者事由終止契約。
10、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
(二)留學服務業:
1、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保證責任之明確性。
2、業者受託報酬之代收轉付費用給付方式、條件之明確性。
3、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輔導及諮詢內容。
4、業者退費基準及海外就讀學校退費規定說明。
5、業者之保密義務。
(三)共通性事項:業者之留遊學業務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包括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五、查核方式:查核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本部得視書面資料查核或其
他實際需要,邀請業者到場說明或派員進行實地查核。
六、時程規劃:
(一)九月至十二月:受理業者向本部申報書面資料或由本部指定查核對
象,依職權進行查核。
(二)隔年三月:寄送初核結果並開放業者申復。
(三)隔年四月:公布查核結果。
七、查核結果:依查核結果,公布下列項目:
(一)基本項目:
1、業者與消費者所簽契約符合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
記載事項程度。
2、業者配合查核程度。
(二)個別項目:
1、遊學業者:海外遊學課程明確性,業者退費原則及基準,業者、
消費者違約及特別事由解除契約之賠償或返還餘款,遊學團服務
業者是否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銀行保證、責任保險,及是否辦理
行前通報。
2、留學業者: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保證責任是否明確,受託報酬
之代收轉付費用給付方式、條件是否明確,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
輔導及諮詢內容是否明確,業者退費基準及海外就讀學校退費規
定說明是否明確。
經本部指定為查核對象,無故未能配合本部查核作業者,公布其名單
。
八、查核評定結果由本部公告於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網站,並函送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