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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執行情形查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三)字第108019408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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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
  所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之規定
  ,以期健全國內海外留遊學服務業發展,維護消費者及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查核對象:國內留遊學服務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三、查核工作小組:本部為辦理查核作業,得組成查核工作小組,由本部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代表、法律學者專家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
  消保官代表組成。

四、查核項目:業者所送當年度各項留遊學服務消費事件契約書或相關文
  件、保險證明等,是否符合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及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其查核重點
  如下:
 (一)遊學服務業:
  1、當事人基本資料。
  2、活動項目及期間。
  3、海外研修機構、相關課程、食宿及交通。
  4、預定旅遊地區及協辦單位。
  5、遊學費用、收費方式與費用所包括及未包括項目。
  6、學習課程相關費用(學費)退費原則及基準。
  7、雙方權利義務內容:
   (1)業者之代辦事項及說明義務。
   (2)業者對證照之保管及返還。
   (3)業者之保密義務。
   (4)業者應派遣服務人員全程隨團服務,並於旅遊行程指派領隊全
     程隨團服務。
   (5)組團旅遊學習最低人數。
   (6)業者之瑕疵擔保責任:業者所安排之課程、行程及服務,應使
     之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7)消費者於旅遊學習行程中發生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意
     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8、違約責任:
   (1)因業者之過失致消費者無法成行時,業者之通知義務及賠償責
     任。
   (2)出發後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契約所定旅遊學習行程
     之責任。
   (3)出發後因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行程延誤,業者之賠償責任。
  9、契約之解除、終止事由:
   (1)行程開始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
   (2)出發前特別事由解除契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
     之事由致不能開始契約所約定之行程。
   (3)行程開始前消費者因法定事由(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解除契
     約。
   (4)行程開始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
   (5)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法定事由終止契約。
   (6)行程開始後消費者因可歸責業者事由終止契約。
  10、責任保險、履約保證保險。
 (二)留學服務業:
  1、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保證責任之明確性。
  2、業者受託報酬之代收轉付費用給付方式、條件之明確性。
  3、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輔導及諮詢內容。
  4、業者退費基準及海外就讀學校退費規定說明。
  5、業者之保密義務。
 (三)共通性事項:業者之留遊學業務個人資料保護安全措施(包括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五、查核方式:查核作業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本部得視書面資料查核或其
  他實際需要,邀請業者到場說明或派員進行實地查核。

六、時程規劃:
 (一)九月至十二月:受理業者向本部申報書面資料或由本部指定查核對
   象,依職權進行查核。
 (二)隔年三月:寄送初核結果並開放業者申復。
 (三)隔年四月:公布查核結果。

七、查核結果:依查核結果,公布下列項目:
 (一)基本項目:
  1、業者與消費者所簽契約符合海外留、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
    記載事項程度。
  2、業者配合查核程度。
 (二)個別項目:
  1、遊學業者:海外遊學課程明確性,業者退費原則及基準,業者、
    消費者違約及特別事由解除契約之賠償或返還餘款,遊學團服務
    業者是否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或銀行保證、責任保險,及是否辦理
    行前通報。
  2、留學業者:業者受委託事項及擔保保證責任是否明確,受託報酬
    之代收轉付費用給付方式、條件是否明確,業者提供消費者留學
    輔導及諮詢內容是否明確,業者退費基準及海外就讀學校退費規
    定說明是否明確。
  經本部指定為查核對象,無故未能配合本部查核作業者,公布其名單
  。

八、查核評定結果由本部公告於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網站,並函送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