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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各項執行作業,成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決策及規劃事宜。

(二) 討論非正教育課程認可相關事宜。

(三) 審議非正教育課程認可作業事宜。

(四)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釋義事項。

(五) 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或業務主管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社會教育司司長兼任。

四、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部相關司處(中心)主管二人。

(二) 學者專家、團體及企業代表七人至十一人。

(三) 地方政府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政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  本會事務由本部社會教育司業務科襄助處理。

六、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遇有協調及審議案件,得召開協調會議。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