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均衡高中職教育發展,提供獎學金以獎勵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 (不含臺北市、高雄市) 特定地區內國中畢業生就
讀當地社區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核發地區:
(一) 本要點所稱特定地區,指臺灣省及金馬地區 (不含臺北市、高雄市
) ,符合下列因素之一,並經本部核定之地區:
1.教育資源嚴重欠缺。
2.位置偏遠或交通位置不便,情形嚴重。
3.就學人口外流嚴重。
4.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二) 本要點所稱當地,其範圍之界定,由特定地區內適性學習社區召集
學校召集會議,依當年度本部核定公布之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
區地理範圍、各校所在之地緣及國中分布情況,自行協調定之。
三、獎學金核發對象:
分為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一年級新生及在校生二類,以本部於每年度
依本部分配獎學金額度核定受獎助學校及名額為限。
四、獎學金金額:
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五、辦理手續:
(一)本部
1.編列一定經費統籌分配補助受獎助學校獎學金經費額度。
2.依特定地區內學校招生情形、班級數等因素,組成審查會審查並
核定受獎助學校及名額。
3.督導受獎助學校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
(二)學校
1.受獎助之學校,應依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所在
之地緣及國中分布情況、各類學生比例、公平擇優原則及相關作
業程序等,擬訂獎學金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
,向當地國中及本校師生家長宣導後實施;獎學金補充規定及每
學期獲獎學生名單,應公布於學校高中職社區化網站。
2.學校擬訂獎學金補充規定內容,應本公平擇優原則,考量下列各
類學生比例:
(1)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部分:
申請或甄選入學學生,由學校依招生計分基準,擇優發給獎
學金。
登記分發入學學生,以第一志願升讀當地高中職學校者,由
學校依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新生,
由學校擇優發給獎學金。
(2)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在校生部分:
一年級第一學期領有本獎學金之學生,其一年級第二學期、
第二年級及第三年級,在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
級、同年級同類科(組)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且德行評量
未經記小過以上懲處並經導師推薦者,始得繼續申請本獎學
金。如該學生成績未達標準,得由同年級入學時以第一志願
就近入學且符合上述條件之學生申請遞補。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及特殊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學生,
由學校依前一學期在校表現擇優發給獎學金。
3.休學、自動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本項獎學金,復學後仍具資格
者,得恢復發放。
4.學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書
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裝訂成
冊及領據,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函報本部核撥獎學金。
5.學校於每學期完成核發獎學金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關表件
留校備查。
(三)學生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就讀學校申請
:
1.一年級第一學期:
檢附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單影本及第一志願就讀該校
相關證明影本。
2.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年級:
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六、其他注意事項:
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獎助之學校,應按時填報本部各項列管、檢
核表冊等相關資料,並確實依本要點規定執行,如有不實,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
七、(刪除)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