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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際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
    學術教育交流活動,以增進彼此交流與互動、提升我國國際形象及能
    見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國內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二)經核准設立之國內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團
      體)。
(三)本部所屬駐外文化機構薦送之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生團
      體。


三、補助項目:
(一)辦理國際學術研討會、研習營或學術講座。
(二)赴海外舉辦教育展或辦理招生宣導活動。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屬於國際學術教育交流之各項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核定補助金額,以酌予補
      助及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本要點以補助第一年經費為原則,第二年起由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或
      籌措支應,本部不再補助。


五、申請時間:
    每年分下列四個時段受理申請案:
(一)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受理當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辦理
      之活動。
(二)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當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間辦理之
      活動。
(三)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受理當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
      辦理之活動。
(四)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間辦
      理之活動。


六、申請方式:
    申請人屬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以書面檢附下列資料
    各一份,由各地方政府核轉本部;屬海外學人團體、學術機構或留學
    生團體者,由本部所屬駐外文化機構核轉本部;其餘由申請人備函逕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活動計畫書:包括名稱、目的、內容、時間、地點、主(協)辦單
      位、參加對象及人數、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
      補助金額及預期成果等。(如附件一)
(二)活動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三)活動初評表:由申請人依活動之必要性、重要性、國際性、經費編
      列是否合理及預期效益等先行初評。(如附件三)
(四)民間團體應檢附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影本。
(五)受邀赴國外進行交流參訪者,應檢附對方邀請函。
    由地方政府或本部所屬駐外文化機構核轉本部之申請案,應併附評估
    意見。


七、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部業務單位進行審查。
(二)複審:由本部組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依審查意見簽陳核定,必要
      時得送請專家學者審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四)、經
    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之一)、經費收支報告表(如附件五之二)
    及相關資料送本部核結。


九、獲補助對象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因故取消計畫,應備文說明,並於同一會計年度內繳回補助款項。


十、注意事項:
    適用本部其他補助規定且獲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