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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共同處理原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簡化及統一主管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成績
    優待措施之辦理方式,並建立常態檢討評估機制,以強化法規優待基
    礎之正當性及優待措施之必要性,確保法規優待目的之達成,維護特
    種生之入學與就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部各單位主管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之訂定或修正,應符合本原則之
    規定。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特種生:指法規就其入學方式定有與一般考生 (一般生) 不同規定
      之考生或學生。
 (二) 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指於特種生與一般生共同參加之升學考試 (
      以下簡稱普通升學考試) ,就特種生之考試成績,透過加分或降低
      錄取標準之方式,給予成績優待之法規。


四、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成績優待措施,應採加分優待方式。
    前項所稱加分優待方式,指就考生考試之成績,依其原始總分增加特
    定比例分數。


五、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加分優待級數,除採單一加分比例之方式者
    外,其有分級之必要者,應採三級或四級之方式辦理,各級加分優待
    比例,以百分之五之倍數為原則。


六、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加分優待錄取名額,應按原招生方式核定之
    名額分別外加。
    前項外加名額,得考量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之優待基礎、優待目的、
    特種生錄取人數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上限額度。


七、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所定成績優待措施,得依法規之優待基礎、優待
    目的,改採特別入學管道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特別入學管道方式,指透過分發、輔導入學、甄試、甄審、
    甄選、保送或其他方式,另設專供特種生之入學方式。


八、各單位應就主管之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每年定期依本原則所定檢視
    項目與調查資料,參考並分析實證數據,併同歷年相關資料,檢討其
    優待基礎之正當性及優待措施之必要性,依專業與業務考量及政策需
    求,評估主管法規有無修正之必要。


九、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優待基礎之正當性,應依下列基準檢視之:
 (一) 優待是否具有正當或重要之目的。
 (二) 優待措施採取之手段,與前款優待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合理或實
      質相當之關連。


十、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優待措施之必要性與妥適性,應參考並分析下列
    資料:
 (一) 特種生入學階段之成績資料。
 (二) 特種生入學後之就學概況資料。
    前項資料,應包括與一般生之比較資料。


十一、特種生入學階段之成績資料,應由下列單位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按各特種生類別,調查彙整完成該類特種生當年度於普通入學考
      試之各科原始平均成績及原始總平均成績,並與一般生成績進行比
      較:
   (一) 入學大學校院考試之成績資料:由高教司洽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
        試中心基金會或其他相關辦理考試或招生入學機構調查。
   (二) 入學四年制技術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二年制技術學院考試之
        成績資料:由技職司洽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或
        其他相關辦理考試或招生入學機構調查。
   (三)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考試之成績資料:由中教司
        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理與教育測驗研究發展中心或其他相關辦
        理考試或招生入學機構調查。


十二、特種生入學後之就學概況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調查:
   (一) 高教司應於本原則實施之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訂定通用於各
        類特種生之統一調查表格 (含填表說明) ;其有修正時,亦應於
        該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完成,並注意修正後表格與歷年調查
        資料比較分析之可能性與銜接性。
   (二) 前款統一調查表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調查範圍應包含當年度在內之最近三年資料。
        2.調查項目應包含成績表現及退學率等項目。
        3.應調查一般生相同項目之就學概況資料,以資比較。
   (三) 統計處應依前款統一調查表格,對各級各類學校辦理調查,並於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三、依前二點規定完成調查與彙整之資料,應即依特種生類別送交各法
      規主管單位研處。


十四、法規主管單位就特種生入學階段之成績資料進行分析時,應計算特
      種生與一般生成績差距比例 (以下簡稱實際差距比例) ,並與法規
      所定成績優待比例 (以下簡稱法規優待比例) 比較,除二者之差距
      在合理差距比例之內者外,應依下列結果列入評估之考量:
   (一) 實際差距比例為負值者,應注意加分優待之必要性。
   (二) 法規優待比例減去實際差距比例超過合理差距比例者,應注意法
        規優待比例就彌補與特種生與一般生之成績差距而言,是否過高
        。
   (三) 實際差距比例減去法規優待比例超過合理差距比例者,應注意法
        規優待比例就彌補與特種生與一般生之成績差距而言,是否不足
        。
      前項合理差距比例,由法規主管單位參考並分析實證數據,併同歷
      年相關資料,依專業與業務考量及政策需求,就特種生入學之各級
      各類學校分別訂定之。


十五、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之訂定或修正草案提法規會審議及部務會報討
      論時,其法規衝擊影響評估資料應包括第八點至前點所定相關檢討
      與評估資料。


十六、依本原則所為之相關調查與統計資料,僅供本部部內進行法規之檢
      討與評估,非經部、次長核可,不得對外公開或提供。


十七、現行特種生加分優待法規,與第四點至第六點之規定不符者,法規
      主管單位應於本原則實施後一年內通盤檢討修正之。但原住民學生
      加分優待法規之通盤檢討,必要時,得延長之。


十八、優待措施僅採取特別入學管道方式辦理之特種生優待法規,準用本
      要點規定,辦理常態檢討與評估。但特種生入學階段成績資料之調
      查,不在此限。
      前項法規辦理常態檢討與評估時,有關特種生入學後就學概況資料
      之調查,由第十二點之製表單位與調查單位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