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之人
    權教育、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培養學生公民素養,促進不同族群間相互尊
    重、包容與關懷,以規劃執行具有人權及公民教育實踐精神之優質校園文
    化,並促進民間參與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辦理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與擬議、業務之協調及督導,及宣導之整合與
      分工。
(三)建立友善校園規範,改善校園人權環境。
(四)促進人權教育之研究發展,整合人權教育資源。
(五)培訓人權教育師資,充實人權教育課程教材。
(六)加強宣導人權教育理念,促進人權教育之國際交流。
(七)提升師生民主參與能力,推展公民行動,善盡公民責任。
(八)發展品德本位校園環境,形塑優質校園文化。
(九)其他人權保障及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學者專
    家、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兼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每任改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依專業領域遞補,以
    廣納各方人才,其餘委員期滿得予續聘。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
    代表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
    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兼任之,承召集人指
    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訓育委員會辦理之。


六、本小組得視其業務推動性質,邀請相關部會組成任務小組,聘請專家學者
    協助業務規劃及諮詢,其主持人由召集人指派之。


七、本小組會議每年應召集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
    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大專校院、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執行。


十、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任務小組所需經費,依其
    主題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