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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外單位辦理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補助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為加強輔導我海外留學生,提昇留學品質,注意海外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計劃。

二、 補助對象:

本部駐外館處之文化參事處、文化組、派駐人員。

三、 辦理區域範圍:

(一)文參處、文化組、派駐人員轄區。

(二)無本部駐外單位之國家、地區,由主辦單位依據需要邀集參與。若確有
            另行獨自辦理之需要者,得請該國家或地區駐外館處報部核備後,依本
            實施計畫辦理。

四、 活動內容:

(一)文化參事處、文化組、派駐人員有關業務說明。

(二)本部有關留學生權益規定及海外安全維護等宣導。

(三)研討建構同學會聯絡網路之具體性規畫。

(四)研討發揮同學會服務弁鄐妨鬮簼囧謍蛂C

(五)研討提昇留學生學術研究及參與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之實質性措施。

(六)其他同學會弁鉞o展等事宜之研討。

(七)辦理期間,以一天為原則。

五、 補助原則:

最高會議補助金額為美金五仟元整,活動應求簡約、平實,無須特意裝飾場面。參加人數、活動經費等應確實掌握及預估,避免浪費,並應確實依據細目編列。補助經費項目包括場地費、膳食費、交通費及雜支(如資料印刷等)等為限。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活動日期二個月前檢附「駐○○○大使館(代表處、辦事
            處)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年度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實施計畫」函報抵
            部審核。奉核後,即可領據報部撥款,以利活動之籌備。

(二)審查原則:前項「實施計畫」應該檢附活動經費細目編列預算書,並包
            括會議宗旨、時間、地點、議程、出席人員(含參加同學會會長名單及
            同學會名稱;原則上不得代理,若需代理應註明原因核備)、討論議題
            及預期達成效益等內容。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主辦單位所送之計劃畫(含預算書),經本部簽奉核可後,通知主辦單
            位檢附領據報部請款。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完竣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報部核銷;並送「駐
            ○○○
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年度同學會會
            長聯席會議記錄」及成效報告(訂制成冊,以A4、直書、14號字)
            報部核備,俾彙編成冊參考。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建立留學生同學會制度性體制,有關研討規劃之措施必須確實持續可
            行,確立制度;本部將依據研討會結果,建檔考核。

(二)本部將依據陳報之實施計畫內容嚴謹審核。
(三)活動辦理成效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