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為加強輔導我海外留學生,提昇留學品質,注意海外安全維護,特訂定本計劃。
二、 補助對象:
本部駐外館處之文化參事處、文化組、派駐人員。
三、 辦理區域範圍:
(一)文參處、文化組、派駐人員轄區。
(二)無本部駐外單位之國家、地區,由主辦單位依據需要邀集參與。若確有
另行獨自辦理之需要者,得請該國家或地區駐外館處報部核備後,依本
實施計畫辦理。
四、 活動內容:
(一)文化參事處、文化組、派駐人員有關業務說明。
(二)本部有關留學生權益規定及海外安全維護等宣導。
(三)研討建構同學會聯絡網路之具體性規畫。
(四)研討發揮同學會服務弁鄐妨鬮簼囧謍蛂C
(五)研討提昇留學生學術研究及參與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之實質性措施。
(六)其他同學會弁鉞o展等事宜之研討。
(七)辦理期間,以一天為原則。
五、 補助原則:
最高會議補助金額為美金五仟元整,活動應求簡約、平實,無須特意裝飾場面。參加人數、活動經費等應確實掌握及預估,避免浪費,並應確實依據細目編列。補助經費項目包括場地費、膳食費、交通費及雜支(如資料印刷等)等為限。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活動日期二個月前檢附「駐○○○大使館(代表處、辦事
處)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年度同學會會長聯席會議實施計畫」函報抵
部審核。奉核後,即可領據報部撥款,以利活動之籌備。
(二)審查原則:前項「實施計畫」應該檢附活動經費細目編列預算書,並包
括會議宗旨、時間、地點、議程、出席人員(含參加同學會會長名單及
同學會名稱;原則上不得代理,若需代理應註明原因核備)、討論議題
及預期達成效益等內容。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主辦單位所送之計劃畫(含預算書),經本部簽奉核可後,通知主辦單
位檢附領據報部請款。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完竣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報部核銷;並送「駐
○○○大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文化參事處(文化組)年度同學會會
長聯席會議記錄」及成效報告(訂制成冊,以A4、直書、14號字)
報部核備,俾彙編成冊參考。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建立留學生同學會制度性體制,有關研討規劃之措施必須確實持續可
行,確立制度;本部將依據研討會結果,建檔考核。
(二)本部將依據陳報之實施計畫內容嚴謹審核。
(三)活動辦理成效將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