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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認定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辦  法: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認定事宜,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
    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三條規定,設國外
    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認定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之認定。
(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及學分疑
      義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認定及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
    學者專家代表聘兼之。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會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業務相關人員調派或調兼之
    。


七、本小組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八、本小組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九、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