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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社教機構願景發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部屬社教機構特色發展,協助館所規
    劃中長程發展計畫,活化終身學習機能,特設「教育部社教機構願景
    發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部部屬社教機構整體營運方向及改革之策劃並提供諮詢等事
      宜。
(二)督導部屬社教機構發展中長程計畫及策略之落實執行事宜。
(三)整合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對部屬社教機構之意見諮詢、建議及
      整合事宜。
(四)協調其他有關部屬社教機構之特色發展策略及工作要項事務等事宜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以上人員聘兼,委員十五人至十七
    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委
    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一)本部次長以上人員及相關司處主管五人。
(二)社教機構經營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十人至十二人。包含社教機構經營
      (博物館、圖書館)、營建管理、數位資訊等相關領域之人員。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邀集本小組委員開會。開會時並得邀請
    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列席。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社會教育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