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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本部主管各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
  下簡稱教育法人)之業務推展績效,加強輔導其健全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評鑑時間: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

三、評鑑對象:各教育法人。

四、評鑑流程:結合教育法人資訊化年度資料報核及評鑑之原則辦理:

  (一)各教育法人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
    完成填報年度資料之各項表件及上傳作業。

  (二)審核通過者,評為合格;資料未上傳、資料不完備及動支設立
    基金者,評為不合格。

  (三)合格者得於本部規定期限內,填具年度績優評鑑申請表及檢附
    證明文件,逕寄本部指定單位。

  (四)本部得就合格者擇一定比率評鑑,評鑑方式同前款規定。

五、前點所定年度績優評鑑申請表,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務:行政管理制度、董事會運作、重要業務事項辦理變更登
    記情形等。

  (二)財務:會計制度運作情形、基金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等。

  (三)業務:依捐助章程所訂年度計畫執行情形、各項工作計畫及活
    動呈現組織特色、合作發展與資源結合、計畫之評估及改善情
    形。

六、績優等第如下:

  (一)特優:經評定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甲等:經評定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為績優:

  (一)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及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
    議。

  (二)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完成法人變
    更登記。

  (三)違反本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事
    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或其他法令規章。

七、(刪除)

八、獎勵及輔導:

  (一)獎勵:評為績優者,由本部致函通知,並得予以表揚。

  (二)輔導:評列為不合格者,將進行輔導訪視。

九、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社會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