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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精進教學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之規定,以精進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
       團)以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之相關計畫。

  (二) 建構整體性之課程發展及推動機制,期建立教師專業支持系統
    ,提升教師專業教學知能。
 

  (三) 發展適性、多元、創新之教學活動,以培養學生基本能力。

三、實施原則:

  (一) 資源統整原則:整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部門、
    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營造推動精進課程發
    展及教師教學之有利環境。

  (二) 整體規劃原則:強化以中央教育政策為經,直轄市、縣市及學
    校教育願景為緯之層級縱向專業實踐與橫向資源整合,拓展整
    體性之課程發展及推動機制。

  (三) 對話機制原則:建立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及家長等對話之機
    制,共塑直轄市、縣市教育發展之願景,以提升整體性精進教
    學計畫之可行性。

  (四) 人才培育原則:儲備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永續發展之所需人力
    ,培育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學校課程及教學輔導之專業人
    才,提供教師課程及教學之專業支持。

  (五) 多元創新原則:考量學校本位與地方資源及特性,發展教師創
    新教學能力,提供學生適性學習及開展學生多元智能,激發學
    生創造力。

四、實施內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組織系統,
  就補助項目透過分工且統整之方式,落實下列各項計畫內涵:

  (一) 強化推動機制:健全課程推動機制,落實課程領導理念。

  (二) 形塑社群文化:組織教師學習社群,促進教師研究風氣。

  (三) 深化專業內涵:精進在職進修品質,提升教學專業知能。 

  (四) 創新適性教學:發展多元創新課程,落實學生適性學習。

  (五) 建構支持網絡:營造優質教學環境,活絡教學支持系統。

  (六) 建立檢核機制:定期檢討推動成效,落實評鑑回饋功能。

五、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補助範圍:分二個子計畫辦理:

  (一) 子計畫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規劃辦理: 

    1、 配合本部課程政策推動重點,依直轄市、縣市發展方向與
       年度重點,規劃與辦理全縣(市)統籌性之校長、主任、
       組長、教師與家長等之理念倡導、專業實踐、評量改進、
       創新發展及整合評鑑等專業成長活動。

    2、 權衡直轄市、縣市背景及需求,提供學校申請精進教學活
       動,包括學校本位之教師專業發展需求、適性與多元創意
       課程研發、教學與評量之改進等,並鼓勵教師以「精進教
       學」為主軸成立學習社群或提出研究方案。

  (二) 子計畫二:由直轄市、縣市輔導團規劃辦理,扮演直轄市、縣
    市層級課程與教學專業經營團隊之角色,發揮規劃、推動、領
    導、輔導與研究之專業功能,包括辦理領域課程之教師專業成
    長活動(例如教材研發、教學示例、教學演示、教學實踐、評
    量改進等),及團務運作(例如到校輔導、專業諮詢、資源整
    合、跨直轄市、縣市或校際間聯盟活動、輔導員增能等),並
    補助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指導員等代
    理代課及差旅、獎勵等經費。
 

七、組織分工:

  (一) 本部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 辦理說明會及計畫撰寫工作坊,說明本要點之內涵與提供
       直轄市、縣市精進教學計畫之交流及分享。

    2、 提供輔導諮詢委員名單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並
       主動安排輔導諮詢委員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進
       行輔導訪視。

    3、 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4、 提供成效檢核指標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評與檢
       核。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 成立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
       邀集輔導團、教師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學者專家(
       包括本部輔導諮詢委員二位以上)與相關人員共同研商,
       統整規劃全直轄市、縣市之發展方向及重點。

    2、 擬訂計畫:依直轄市、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擬訂總體計畫
          ,並整合各項教育資源與資訊,強化直轄市、縣(市)政
       府教育處(局)之課程與教學領導效能及機制,發展適切
       之行動方案及制定學校層級推動精進教學計畫之各項申請
       與審查配套措施,並妥善分配經費及資源。

    3、 辦理說明會: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整體計畫重點
          、發展方向及學校申請配合事項。

    4、 辦理計畫自評:由推動小組邀集學者專家(包括本部輔導
       諮詢委員二位以上)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輔導團之子計畫自評作業。

    5、 督導及考核: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輔
       導團與各校辦理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及分享
       ;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敘獎,辦理績效不良應追蹤輔導。

  (三) 輔導團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 召開會議:由輔導團團長召集課程督學、召集人與相關人
       員共同研商,檢討現有輔導團組織運作,規劃全體輔導員
       共同增能或培訓課程,並配合全直轄市、縣市之發展目標
       及重點,再依各輔導小組本身背景及需求規劃年度工作重
       點。

    2、 擬訂計畫:依直轄市、縣市發展方向及重點擬訂輔導團總
       體計畫,各類輔導小組再依此擬訂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計
       畫內容應包括人力編組、課程與教學之研究發展、教師專
       業成長活動(如教材研發、教學示例、教學演示、教學實
       踐、評量改進等),與團務運作(如到校輔導、專業諮詢
       、資源整合、跨直轄市、縣市或校際間聯盟活動、輔導員
       增能等)之規劃及辦理;其中輔導員增能活動,每年至少
       應邀請該領域之學者專家到團增能二次以上。

    3、 定期檢討:由輔導團團長召集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會議,瞭
       解輔導團辦理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分享。

  (四) 學校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 申辦計畫: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方案,申請學
       校本位及教師專業成長需求之精進教學計畫。

    2、 專業支持:鼓勵校內教師組織以「精進教學」為基礎之教
       師學習社群或提出研究方案,並協助教師運用學習或研究
       所得,改善學生學習成效。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

    1、 子計畫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處(局)規劃
       辦理全直轄市、縣市校長、主任、組長、教師、家長等之
       專業成長活動經費,相關規定如下:

      (1) 配合本部課程政策推動重點所規劃之成長活動經費不得
        少於本子計畫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四十。

      (2) 提供學校申請辦理教師專業成長之活動經費不得少於本
        子計畫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十。

      (3) 家長、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之經費不得少於本子計畫補
        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三。

    2、 子計畫二:補助輔導團團務運作及代理代課經費:

      (1) 團務運作經費:輔導團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及團務運
        作經費,並包括差旅費與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費。

      (2) 代理代課費: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
        語言指導員等代理代課經費。

    3、 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添購以
       購買一萬元以下物品為限。

  (二) 補助額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最近
    三年度之基準財政收入額占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平均值,作為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之標準,分不同補助基準,並依所
    屬校數、教師人數及考量地理環境、交通情形之差異加以計算,
    各項子計畫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如附件一,本部視年度整體經費
    核定情形調整之,如有調整應於前一年度九月函知直轄市、縣市
    。

九、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

  (一) 代理代課費:用於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本土語言
    指導員等減課之用,其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詳如附件二;國小教
    師一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依規定聘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節
    新臺幣三百二十元,國中教師一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代理全時
    公假支援之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或輔導員之課務者,得以代理
    教師待遇聘任。

  (二) 教材教具:輔導團教材教具每年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 場地佈置費:每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四) 印刷費:含專業成長各項活動與紙本、光碟等形式之出版品之印
    製與壓製經費,講義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五) 其他:以上未列舉者,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計畫提送與審查:

  (一) 計畫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總體計畫及各子計畫之擬訂與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
    所有計畫提送各分區策略聯盟審查,所送申請計畫應含經費明細
    。

  (二) 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 第一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自評檢視計畫完整
       性。

    2、 第二階段: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
       聯盟十一月份之會議辦理審查,審查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3、 第三階段: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
       本部備查,本部依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 本案應專款專用,各項計畫經費不得挪用並分兩期撥付,第一期
    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
    ,第二期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
    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餘款繳庫額度(請撥第二期經費
    時,應檢附本部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之分
    七十以上);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如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
    梯次未達預期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或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前年度補助經
    費核結(核結日期之計算以本部同意核結之「發文日期」為準)
    ,屆期未完成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率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
    。結餘款超過該年度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十者,補助款按比率扣
    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子計畫之辦
    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
    十頁以上,三十頁以下),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化分析(如經
    費核撥數、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各學習領
    域輔導團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
    、質性分析(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亦或
    者如輔導團是否辦理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升、過程檢討、
    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
    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完
    成核結者,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二、成效考核: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部
    相關小組之訪視,並就執行情形給予改進意見,直轄市、縣(市
    )政府並應確實追蹤執行改進情形,未達預期者,扣減當年度補
    助款第二期經費。

  (二) 本部並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含各項計畫
    辦理情形,以及經費辦理核結時程與執行率。

  (三) 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從優敘獎
    。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
    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三、其他規定:

  (一) 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
    (例如子計畫二之代理代課費),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 獲稿費補助之稿件電子檔,應上傳國民教育社群網推廣分享,並
    授權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利用。

  (四) 其餘重要文件(例如原始憑證等),應存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