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
務計畫」(以下簡稱本服務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鼓勵師資生實踐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精神,以發揮教育大愛
。
三、補助對象:
參與本服務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期間:本服務計畫以暑期為推動重點,服務總時數以達一百二
十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規劃,應併案敘明,其計畫期程至遲應於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服務內容:
1.兼顧「偏鄉弱勢」與「都會弱勢」。
2.以進行國中、國小弱勢學生(包括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
子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生及都會弱勢學生)之課業輔導為主,
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輔導,並應與政府其他類似活動適度
區隔。
3.實施課程:各校申請計畫內容應考量地區資源、條件及服務對象
性質需要;其屬國中者,得以國文科、英語科、數學科、自然科
及社會科等科目進行規劃;其屬國小者,得以語文、數學、自然
、音樂及資訊等科目進行規劃。
4.申請學校於規劃教育服務內容時,應先行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
通聯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實踐史懷哲精神之教育
情操融入服務計畫中。
5.服務師資生與受服務國中、國小學生之人數比例,由各校視參與
學生及被服務對象性質彈性訂定。
6.實施地點:國中、國小學校內或視需要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公
開場所。
(三)服務範圍及對象:
1.服務範圍:由各大學優先考量學校地緣、學生意願等擇定弱勢學
校,或參酌教育優先區、偏遠、高山、離島與特殊地區及都會弱
勢地區學校,建立服務之策略聯盟。
2.服務對象:本服務計畫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受服務之國中、國小
形成長期策略聯盟為目標,甄選師資生服務弱勢族群。受輔學生
以具有下列學習成就低落之公立國中、國小學生為優先: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習成就低落之學生。
(四)受補助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服務計畫之國中、國小學生收
取任何費用。
五、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本部補助服務師資生及其指導老師之教育訓練、行前訓練、平安保
險費、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費用(雜支包括紙
張、影印、郵電費及茶水費等支出,最高補助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
五)。
(二)視計畫需要補助受服務國中、國小學生之教材、文具、交通或食宿
等費用。
(三)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學校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含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預期
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0.其它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學校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補助
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動支程序:
申請服務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學校應於本部核定文到一週
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應依核定之服務
計畫確實執行。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可;因
可歸責於申請學校之因素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全額繳回。
(二)經費核結作業:
申請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連
同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
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申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應將服務成果報告(包括服務師資生名
單及相關成果資料)送本部核結,服務成效列為次年度補助經費審核
參據。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學校於辦理本服務計畫前應積極進行校內外活動宣導,俾使更
多師資生投入並參與;各式文宣、場地布置或活動手冊,得將本部
列為「指導單位」。
(二)本服務計畫執行結束後,申請學校應舉行檢討會,了解師資生服務
績效,並將具體建議併同成果報告送本部,作為後續推動本服務計
畫之參據。
(三)參與本教育服務之大學師資生確實完成本服務計畫期程達一百一十
二小時以上,並提出教育服務檔案者,經學校認可後,得向本部申
請核發「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服務證明」,並
由學校舉辦服務績優團隊或個人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