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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本署)為補助辦理矯正教育,維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及少年矯正學校(以下併稱矯正學校)收容學生之受教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法務部矯正署。

(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之高級中等學校。

(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法務部矯正署:

1、國中小輔導教師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之規定。

2、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之規定。

3、身心障礙教育經費補助: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鐘點費:每週二小時,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每校、院每學期最高一萬六千元。

(特殊教育研習經費:每校、院每年最高十萬元。

4、國中小補救教學開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適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之規定。

5、學生學習扶助教師鐘點費及教育行政費: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之規定。

6、技藝教育設班經費:準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之規定。

7、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之國民中小學:

(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每年以二十萬元為原則。

(支援矯正學校代理、代課教師鐘點費:每校每年補助特殊教育教師二人鐘點費,最高一百六十萬元。

8、前七目所需人員之勞保費、勞退金、健保費及補充保費。

(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之高級中等學校:

1、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每年以二十萬元為原則。

2、支援矯正學校代理、代課教師鐘點費:每校每年補助特殊教育教師二人鐘點費,最高一百六十萬元。

(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累計接受轉銜或復學學生五人以上者,每年補助十五萬元;四人者,十萬元;三人者,五萬元。

四、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法務部矯正署:依前點所定適用或準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及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

         本署受理前項第二款申請後,應依學校實際需求,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

五、經費核撥結報: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六、成效考核:本署與法務部矯正署得至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矯正學校,進行實地訪視;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有缺失者,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