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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校依高級中
    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
    定,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促進理論與實務結合,提升技職教
    育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
    業群、科(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業界專家,指具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
    之一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包括於短
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
、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四、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學校申請補助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擬定協同教學計畫書,報本署審查核定。

  前項申請,以學年為單位,經費分上下學期核撥。

  協同教學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摘要。

    (二) 學校現況分析;其內容如下:

         1、年級、科、班數及學生數。

         2、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師資結構及全校生師比。

         3、學校發展重點。

         4、特色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例如圖書期刊數、視
             聽、實驗及實習設備等教學資源)。

         5、需求之業界專家人數及領域。

         6、校內教師參與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
             機構研習服務現況。

    (三) 實務課程實施協同教學之規劃說明。

    (四) 業界專家之權利及義務:包括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內容。

    (五)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業界專家遴聘程序。

    (六)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遴聘契約之內容。

    (七) 協同教學之成果檢核指標及預期效益。

    (八) 經費需求表。

    (九) 前三學年度執行之成效檢核表,新申辦學校免填。

五、各校配合群、科特色或產業發展需要,規劃專任教師與業界專家
    共同教學之課程,並共同授課。

  學校每班之協同授課時數,每學期以七星期,每星期以六節為限;
同一個科目,不以由一位業界專家協同授課為限;每一業界專家於同
一學校同一科目,以協同教授二個科目為限。

六、業界專家教授之課程,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依高級中等學校
    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七、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業界專家

         1、鐘點費:每人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2、交通費:每人每學期每科目以七次為限,覈實報支。

    (二) 學校

         1、業務費:包括印刷費、教材製作費、設備維護及物品耗
             材費,以辦理科數為補助基準,每科補助四萬元。

         2、教學材料費:每節補助五百元,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
             限。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
    ,各該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九、本署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說明會及
    相關宣導;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完竣,並於
    六月三十日前核定公告審查結果。

  前項作業期限,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主。

  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年執行成效報告,作
      為本署核定次學年度補助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