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校依高級中
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
定,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促進理論與實務結合,提升技職教
育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
業群、科(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
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業界專家,指具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資格
之一者。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包括於短
期補習班或學校從事之教學工作。但藝術類之業界專家於藝術類學校
、幼兒園或托嬰中心之教學工作,不在此限。
四、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學校申請補助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擬定協同教學計畫書,報本署審查核定。
前項申請,以學年為單位,經費分上下學期核撥。
協同教學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計畫摘要。
(二) 學校現況分析;其內容如下:
1、年級、科、班數及學生數。
2、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師資結構及全校生師比。
3、學校發展重點。
4、特色教學資源(軟、硬體設備,例如圖書期刊數、視
聽、實驗及實習設備等教學資源)。
5、需求之業界專家人數及領域。
6、校內教師參與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
機構研習服務現況。
(三) 實務課程實施協同教學之規劃說明。
(四) 業界專家之權利及義務:包括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之內容。
(五)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業界專家遴聘程序。
(六)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遴聘契約之內容。
(七) 協同教學之成果檢核指標及預期效益。
(八) 經費需求表。
(九) 前三學年度執行之成效檢核表,新申辦學校免填。
五、各校配合群、科特色或產業發展需要,規劃專任教師與業界專家
共同教學之課程,並共同授課。
學校每班之協同授課時數,每學期以七星期,每星期以六節為限;
同一個科目,不以由一位業界專家協同授課為限;每一業界專家於同
一學校同一科目,以協同教授二個科目為限。
六、業界專家教授之課程,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依高級中等學校
實習課程實施辦法開設之二年級、三年級實習課程為限。
七、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業界專家
1、鐘點費:每人每節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2、交通費:每人每學期每科目以七次為限,覈實報支。
(二) 學校
1、業務費:包括印刷費、教材製作費、設備維護及物品耗
材費,以辦理科數為補助基準,每科補助四萬元。
2、教學材料費:每節補助五百元,每校以補助十五萬元為
限。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
,各該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
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第五級者,相對配
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九、本署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說明會及
相關宣導;受理申請案後,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審查完竣,並於
六月三十日前核定公告審查結果。
前項作業期限,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主。
本署為審查申請案,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之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年執行成效報告,作
為本署核定次學年度補助參據。